我國主管機關接獲締約他方主管機關依第十九條第一項文書規定提供之資訊,應送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解密、辨識及歸戶,供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運用。
根據提供的資料,沒有提到"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第 22 條"的相關內容。所以我無法提供任何釋義或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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