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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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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依締約他方要求回饋資訊或有回饋締約他方所提供資訊使用情形及效益之必要者,應擬具英文回饋信函敘明使用情形及效益,送我國主管機關
  2. 2.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依前條規定處理資訊解密、辨識及歸戶,依締約他方要求回饋處理情形或發現締約他方提供之資訊錯誤或不完整而有回饋締約他方必要者,應擬具英文回饋信函敘明情形送我國主管機關。
  3. 3.依前二項回饋之資訊應自行檢視符合第四條規定,且未有第五條任一款及第六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情形。
  4. 4.我國主管機關接獲第一項及第二項資料,準用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審查後提供締約他方主管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第 23 條共有4項,以下針對每一項進行釋義: 1. 根據本條第1項規定,當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接獲締約他方的要求,需要回饋資訊或提供使用情形和效益的詳細敘述時,應該起草一份英文回饋信函,將使用情形和效益傳送給我國主管機關。 2. 根據本條第2項規定,當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在依照前一項規定處理資訊的解密、辨識和歸戶工作時,發現有必要將處理情形回饋給締約他方或締約他方提供的資訊有錯誤或不完整的情況時,應該起草一份英文回饋信函,將情形傳送給我國主管機關。 3. 根據本條第3項規定,所回饋的資訊應當自行檢視,以確保符合第四條的規定,且沒有第五條任一款和第六條第一款或第二款所規定的情況。 4. 根據本條第4項規定,當我國主管機關接獲第1項和第2項所回饋的資料時,應根據第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審查,並將審查後的結果提供給締約他方的主管機關。 這些解釋是依據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所提供的資訊,並根據最新的法規進行解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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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第 23 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依締約他方要求回饋資訊或有回饋締約他方所提供資訊使用情形及效益之必要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