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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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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或締約他方進行符合前條規定之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不得解釋為任一締約方具有下列義務: 一、執行與我國或締約他方之法律及行政慣例不一致之行政措施。 二、提供依我國或締約他方之法律規定或正常行政程序無法獲得之資訊。 三、提供可能洩漏任何貿易、營業、工業、商業或執行業務之秘密或交易方法或資訊。 四、提供有違公共政策或公共秩序之資訊。 五、適用之租稅協定規定我國或締約他方不具有之其他義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第 5 條,我國或締約他方進行符合前條規定之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並不具備以下幾項義務: 一、不得執行與我國或締約他方之法律和行政慣例不一致的行政措施。 二、不得提供依據我國或締約他方之法律規定或正常行政程序無法獲得的資訊。 三、不得提供可能洩漏任何貿易、營業、工業、商業或執行業務之秘密或交易方法或資訊。 四、不得提供違反公共政策或公共秩序之資訊。 五、不得提供有關我國或締約他方租稅協定未規定之其他義務。 簡言之,根據這一條的規定,進行稅務用途之資訊交換時,有關締約方不得承擔上述義務。 舉例來說,如果締約方A和我國簽訂了租稅協定,並且根據該協定進行資訊交換,我國不能要求締約方A提供違反其公共政策或公共秩序的資訊。此外,根據該條款,我國也不能要求對方提供可能洩漏商業秘密或交易方法的資訊。這些要求都是根據該條規定之外的義務,因此不得要求締約方提供相關資訊。 參考資料: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第五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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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第 5 條規定:「我國或締約他方進行符合前條規定之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不得解釋為任一締約方具有下列義務: 一、執行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