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6

快速跳轉

我國與締約他方進行符合第四條規定之稅務用途資訊交換,經檢視締約他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與其進行資訊交換: 一、無法對等提供我國同類資訊。 二、對取得之資訊予以保密,顯有困難。 三、個案請求提供之資訊為稅務用途。 四、個案請求資訊之提供將有損我國公共利益。 五、提出個案請求前未先盡其調查程序之所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第 6 條,當我國與締約他方進行符合第四條規定之稅務用途資訊交換時,如果締約他方的情形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我國不得與其進行資訊交換: 1. 無法對等提供我國同類資訊:締約他方無法提供與我國所要求的同類資訊。 2. 對取得之資訊予以保密,顯有困難:締約他方無法保證對取得的資訊進行保密,或者保密存在困難。 3. 個案請求提供之資訊非為稅務用途:締約他方所提供的資訊不符合資訊交換的稅務用途。 4. 個案請求資訊之提供將有損我國公共利益:締約他方提供資訊將對我國的公共利益造成損害。 5. 提出個案請求前未先盡其調查程序之所能:締約他方在提出資訊請求之前未遵守調查程序。 這些限制是為了確保資訊交換的公平性、保密性和符合稅務用途。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資訊交換的限制情形的確切應用是根據租稅協定和相關法律的具體規定而定。 參考資料: - 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 - 相關國際租稅協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第 6 條規定:「我國與締約他方進行符合第四條規定之稅務用途資訊交換,經檢視締約他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與其進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