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7

快速跳轉
  1. 1.任一締約方依租稅協定取得另一方主管機關提供之稅務用途相關資訊,應按其依國內法規定取得之資訊同以密件處理,且僅能揭露與適用之租稅協定規定之人員或機關,該等人員或機關僅得為該資訊交換之目的使用資訊。但租稅協定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2. 2.我國受理締約他方稅務用途資訊交換案件,於審理、蒐集及提供過程中,均應以密件處理;我國取得締約他方主管機關提供之資訊,應依本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有關保密之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我們所提供的資料,我們無法回答有關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第7條的問題。提供的內容並沒有涉及到這部分的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 揭露名詞
  • 個人資料保護法法規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第 7 條規定:「任一締約方依租稅協定取得另一方主管機關提供之稅務用途相關資訊,應按其依國內法規定取得之資訊同以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