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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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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查第四條第二款適用租稅相關案件,已盡我國內調查程序之所能,仍無法取得其所需稅務用途資訊,確有向締約他方提出請求之需要,經自行檢視符合第四條規定,且未有第五條任一款規定情形者,應依式填具資訊交換請求涵蓋內容表、擬具英文請求信函及檢附相關資料送我國主管機關
  2. 2.前項資訊交換請求涵蓋內容表格式,由財政部另定之。
  3. 3.第一項英文請求信函應敘明下列事項: 一、提出請求之法律依據。 二、受調查之我國納稅義務人。請求之資訊涉及締約他方之機關、機構、團體、事業或個人者,敘明其名稱或其他相關資訊。 三、調查之租稅及課稅年度。 四、請求起、理由、目的、可能涉及逃漏稅情節、已盡我國內調查程序之所能,仍無法取得所需稅務用途資訊,確信所請求之資訊係締約他方所有。 五、該請求資訊如屬我國所有,為我國依法律規定或正常行政程序可蒐集之資訊。 六、請求之資訊內容及期間。 七、其屬締約他方不宜通知受調查機關、機構、團體、事業或個人之情形,敘明理由。 八、其他有助締約他方主管機關蒐集所請求資訊之相關資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第8條規定了當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在查核租稅相關案件時,無法取得所需稅務用途資訊的情況下,可以向締約他方提出請求。具體要求如下: 1. 當已經盡了國內調查程序之所能,仍無法取得所需稅務用途資訊的情況下,且符合第四條的規定,且不符合第五條的任何一款規定情形,就應填寫資訊交換請求涵蓋內容表,撰寫英文請求信函並檢附相關資料,送交我國主管機關。 2. 資訊交換請求涵蓋內容表的格式是由財政部另行訂定的。 3. 英文請求信函應注明以下內容: - 提出請求的法律依據。 - 受調查的我國納稅義務人。如果請求涉及締約他方的機關、機構、團體、事業或個人,應提供其名稱或其他相關資訊。 - 調查的租稅及課稅年度。 - 請求的原因、目的、可能涉及的逃漏稅情節。說明已經盡了國內調查程序之所能,仍無法取得所需稅務用途資訊,並確信所請求的資訊在締約他方手中。 - 如果所請求的資訊在我國已經存在,說明該資訊可以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或正常行政程序蒐集。 - 請求的資訊內容和期限。 - 如果有締約他方不宜通知受調查機關、機構、團體、事業或個人的情況,說明理由。 - 其他有助於締約他方主管機關蒐集所請求資訊的相關資料。 以上資訊摘自「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第8條。 參考資料: - 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第8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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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第 8 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查核第四條第二款適用租稅相關案件,已盡我國內調查程序之所能,仍無法取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