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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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對於業務關係存續中之交易,依下列規定持續進行客戶審查: 一、應詳細審視,確保所進行之交易與客戶及其業務、風險相符,必要時並應瞭解其資金來源。 二、應定期檢視其辨識客戶及實質受益人身分資訊之妥適性,並更新相關資訊。 三、應依重要性及風險程度,對現有客戶身分資料進行審查,並於考量前次執行審查之時點及所獲得資訊之妥適性後,在適當時機對已存在之往來關係進行審查,包含在得知客戶身分與背景資訊有重大變動時。 四、對客戶身分辨識與驗證程序,得以過去執行與保存資料為依據,無須於客戶每次從事交易時,一再辨識及驗證客戶之身分。但對客戶資訊之真實性或妥適性有所懷疑、發現客戶涉及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或客戶之交易或帳戶之運作方式出現與該客戶業務特性不符之重大變動時,應依第三條至前條規定再次確認客戶身分。
- 2.確認客戶身分義務自業務關係終止時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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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第7條,記帳士和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在與客戶的業務關係存續中,需進行持續的客戶審查,具體規定如下: 1. 詳細審視交易的相關性:記帳士和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應詳細審查交易,確保其與客戶及其業務風險相符,必要時還應了解交易的資金來源。 2. 定期檢視客戶身分資訊:記帳士和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應定期檢視客戶的身分資訊,確認其辨識客戶及實質受益人身分資訊的妥適性,並更新相關資訊。 3. 審查現有客戶身分資料:根據交易的重要性和風險程度,記帳士和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應對現有客戶的身分資料進行審查,考慮之前的客戶審查時點和所獲得的資訊的妥適性後,適時對已有往來關係進行審查。當得知客戶身分和背景資訊發生重大變動時,也需要進行審查。 4. 客戶身分辨識與驗證:對於客戶身分辨識與驗證程序,可以根據過去執行與保存的資料進行,不需要在每次交易時一再辨識和驗證客戶身分。然而,如果對客戶資訊的真實性或妥適性存在懷疑,發現客戶涉及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或者客戶的交易或帳戶出現與其業務特性不符的重大變動時,應依法再次確認客戶身分。 此義務確認客戶身分的義務在業務關係終止時終止。 參考資料: - 《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金管投顧字第10902014730號函)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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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