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關稅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納稅義務人法人、合夥或非法人團體者,解散清算時,清算人於分配賸餘財產前,應依法分別按關稅、滯納金、滯報費、利息、罰鍰及應追繳之貨價應受清償之順序繳清。
  2. 清算人違反前項規定者,應就未清償之款項負繳納義務。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AI 小法師
這段法規是說,如果一個公司或團體要解散清算,清算人在分配剩餘財產之前,必須先依法把應繳的關稅、滯納金、滯報費、利息、罰鍰和應追繳的貨款都繳清。如果清算人不遵守這個規定,就必須自己負責未繳清的款項。 舉個例子,假設一家公司要解散清算,清算人在分配剩餘財產之前,必須先把公司應繳的關稅、滯納金、滯報費、利息、罰鍰和應追繳的貨款都繳清。如果清算人沒有繳清這些款項,就必須自己負責未繳清的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