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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關稅法 第 8 條

  1. 1.納稅義務人法人、合夥或非法人團體者,解散清算時,清算人於分配賸餘財產前,應依法分別按關稅、滯納金、滯報費、利息、罰鍰及應追繳之貨價應受清償之順序繳清。
  2. 2.清算人違反前項規定者,應就未清償之款項負繳納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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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關稅法第8條規定,清算人在分配賸餘財產前,必須依法定順序繳清海關債權;違反者須就未清償款項負個人繳納義務。

Q · 公司收攤清算,欠海關的稅一定要先繳才能分財產嗎?

依關稅法第8條,清算人在分配賸餘財產給股東或成員之前,必須先按法定順序繳清海關債權,順序是關稅、滯納金、滯報費、利息、罰鍰、應追繳之貨價。若清算人跳過這一步先分配,第二項明定清算人應就未清償之款項負繳納義務,責任直接落到清算人個人身上,不再躲在公司背後。

白話解讀

公司、合夥或非法人團體要收攤了,走清算程序,把剩下的財產分一分就解散。聽起來是收尾的雜事,但如果你是那個清算人,第8條藏著一顆可能炸到你個人的地雷。它規定:在把賸餘財產分給股東或成員「之前」,清算人必須先按法定順序,把欠海關的關稅、滯納金、滯報費、利息、罰鍰以及應追繳的貨價繳清。你要是跳過這一步、先把錢分掉,第二項說得很冷:清算人「應就未清償之款項負繳納義務」。也就是說,公司沒繳的稅,變成你這個清算人要用自己的責任去補。你以為你只是執行分配的工具人,其實你簽下分配的那一刻,可能把公司的稅債扛到自己身上。

法律定性

關稅法第8條為清算程序中海關債權優先清償的規範:法人、合夥或非法人團體解散清算時,清算人須於分配賸餘財產前,按關稅、滯納金、滯報費、利息、罰鍰及應追繳貨價的法定順序繳清;違反者就未清償款項負個人繳納義務,是清算人個人責任的法源。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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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被推當公司清算人,公司欠海關的稅真的要我個人賠嗎?

如果你在分配賸餘財產前沒按法定順序先清償海關債權,關稅法第8條第二項明文要你就未清償款項負繳納義務,責任會落到你個人。保命動作是分配前先查、先清,順序是關稅、滯納金、滯報費、利息、罰鍰、應追繳貨價,清完才動分配。

Q2合夥拆夥也適用嗎?還是只有公司才算?

適用。條文寫的是法人、合夥或非法人團體,合夥事業與非法人團體解散清算時,負責清算的人同樣有先清償海關債權的義務。很多人以為不是公司就沒這套,反而疏於查欠款而中招。

Q3海關債權的清償順序是什麼?

依法定順序為關稅、滯納金、滯報費、利息、罰鍰、應追繳之貨價。不是隨便還、也不是平分,順序錯了同樣構成違反,清算人個人責任一樣成立。

Q4關稅法第8條是什麼?

規範清算人於分配賸餘財產前須先按順序繳清海關債權,違反者就未清償款項負個人繳納義務,是清算人個人責任的法源。

Q5什麼是清算人的個人繳納義務?

清算人違反先清償順序時,本應由公司負擔的未繳款項轉由清算人個人補繳,是一種第二次納稅義務。

Q6關稅法第8條和稅捐稽徵法第13條差在哪?

兩者邏輯相同,前者針對海關債權(關稅、滯報費等),後者是稅捐的一般規定。

Q7清算人怎麼避免個人責任?

分配前主動向海關查明未結欠款 → 取得書面清單 → 依法定順序逐項清償 → 確認清償完成後再分配。

Q8怎麼知道公司有沒有欠海關的錢?

向海關(財政部關務署)查詢未結之關稅、滯納金、滯報費、利息、罰鍰及應追繳貨價,並要求公司提供關務清單書面確認。

Q9清算人被海關追繳怎麼辦?

釐清分配時海關債權是否已確定、自己是否知悉 → 蒐集已依序清償或債權尚未發生的證據 → 對核定不服於法定救濟期間提起救濟。

Q10未繳的海關債權有多少種費用?

共六種:關稅、滯納金、滯報費、利息、罰鍰、應追繳之貨價,全部要在分配前清償。

Q11關稅法第8條 vs 稅捐稽徵法第13條哪個優先?

關稅法第8條為海關債權的特別規定,稅捐稽徵法第13條為一般規定,進出口公司清算兩者都要查。

Q12非法人團體清算也適用第8條嗎?

適用。條文明文涵蓋法人、合夥及非法人團體,清算人責任相同,不因組織型態而減輕。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關稅法第8條稅捐稽徵法第13條
適用債權海關債權(關稅、滯納金、滯報費、利息、罰鍰、應追繳貨價)一般稅捐(如所得稅、營業稅)
違反效果清算人就未清償款項負個人繳納義務清算人就未清繳稅捐負繳納義務
常被忽略點進出口公司專屬,清算人常只記得查所得稅卻漏查海關債權一般公司清算最常引用的條文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日本国税徴収法第34条(清算人等の第二次納税義務)
🇰🇷 韓國국세기본법 제38조(청산인 등의 제2차 납세의무)
🇩🇪 德國Abgabenordnung (AO) § 34 i.V.m. § 69(Haftung der gesetzlichen Vertreter)
🇺🇸 美國31 U.S.C. § 3713(b)(fiduciary personal liability for distributions before government clai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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