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關稅法第8條規定,清算人在分配賸餘財產前,必須依法定順序繳清海關債權;違反者須就未清償款項負個人繳納義務。
Q · 公司收攤清算,欠海關的稅一定要先繳才能分財產嗎?
要,沒先繳清海關欠款就分配,清算人得自掏腰包
依關稅法第8條,清算人在分配賸餘財產給股東或成員之前,必須先按法定順序繳清海關債權,順序是關稅、滯納金、滯報費、利息、罰鍰、應追繳之貨價。若清算人跳過這一步先分配,第二項明定清算人應就未清償之款項負繳納義務,責任直接落到清算人個人身上,不再躲在公司背後。
公司、合夥或非法人團體要收攤了,走清算程序,把剩下的財產分一分就解散。聽起來是收尾的雜事,但如果你是那個清算人,第8條藏著一顆可能炸到你個人的地雷。它規定:在把賸餘財產分給股東或成員「之前」,清算人必須先按法定順序,把欠海關的關稅、滯納金、滯報費、利息、罰鍰以及應追繳的貨價繳清。你要是跳過這一步、先把錢分掉,第二項說得很冷:清算人「應就未清償之款項負繳納義務」。也就是說,公司沒繳的稅,變成你這個清算人要用自己的責任去補。你以為你只是執行分配的工具人,其實你簽下分配的那一刻,可能把公司的稅債扛到自己身上。
關稅法第8條為清算程序中海關債權優先清償的規範:法人、合夥或非法人團體解散清算時,清算人須於分配賸餘財產前,按關稅、滯納金、滯報費、利息、罰鍰及應追繳貨價的法定順序繳清;違反者就未清償款項負個人繳納義務,是清算人個人責任的法源。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如果你在分配賸餘財產前沒按法定順序先清償海關債權,關稅法第8條第二項明文要你就未清償款項負繳納義務,責任會落到你個人。保命動作是分配前先查、先清,順序是關稅、滯納金、滯報費、利息、罰鍰、應追繳貨價,清完才動分配。
適用。條文寫的是法人、合夥或非法人團體,合夥事業與非法人團體解散清算時,負責清算的人同樣有先清償海關債權的義務。很多人以為不是公司就沒這套,反而疏於查欠款而中招。
依法定順序為關稅、滯納金、滯報費、利息、罰鍰、應追繳之貨價。不是隨便還、也不是平分,順序錯了同樣構成違反,清算人個人責任一樣成立。
規範清算人於分配賸餘財產前須先按順序繳清海關債權,違反者就未清償款項負個人繳納義務,是清算人個人責任的法源。
清算人違反先清償順序時,本應由公司負擔的未繳款項轉由清算人個人補繳,是一種第二次納稅義務。
兩者邏輯相同,前者針對海關債權(關稅、滯報費等),後者是稅捐的一般規定。
分配前主動向海關查明未結欠款 → 取得書面清單 → 依法定順序逐項清償 → 確認清償完成後再分配。
向海關(財政部關務署)查詢未結之關稅、滯納金、滯報費、利息、罰鍰及應追繳貨價,並要求公司提供關務清單書面確認。
釐清分配時海關債權是否已確定、自己是否知悉 → 蒐集已依序清償或債權尚未發生的證據 → 對核定不服於法定救濟期間提起救濟。
共六種:關稅、滯納金、滯報費、利息、罰鍰、應追繳之貨價,全部要在分配前清償。
關稅法第8條為海關債權的特別規定,稅捐稽徵法第13條為一般規定,進出口公司清算兩者都要查。
適用。條文明文涵蓋法人、合夥及非法人團體,清算人責任相同,不因組織型態而減輕。
| 比較面向 | 關稅法第8條 | 稅捐稽徵法第13條 |
|---|---|---|
| 適用債權 | 海關債權(關稅、滯納金、滯報費、利息、罰鍰、應追繳貨價) | 一般稅捐(如所得稅、營業稅) |
| 違反效果 | 清算人就未清償款項負個人繳納義務 | 清算人就未清繳稅捐負繳納義務 |
| 常被忽略點 | 進出口公司專屬,清算人常只記得查所得稅卻漏查海關債權 | 一般公司清算最常引用的條文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