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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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關稅法第8條規定,清算人在分配賸餘財產前,必須依法定順序繳清海關債權;違反者須就未清償款項負個人繳納義務。
Q · 公司收攤清算,欠海關的稅一定要先繳才能分財產嗎?
要,沒先繳清海關欠款就分配,清算人得自掏腰包
依關稅法第8條,清算人在分配賸餘財產給股東或成員之前,必須先按法定順序繳清海關債權,順序是關稅、滯納金、滯報費、利息、罰鍰、應追繳之貨價。若清算人跳過這一步先分配,第二項明定清算人應就未清償之款項負繳納義務,責任直接落到清算人個人身上,不再躲在公司背後。
深度解讀
公司、合夥或非法人團體要收攤了,走清算程序,把剩下的財產分一分就解散。聽起來是收尾的雜事,但如果你是那個清算人,第8條藏著一顆可能炸到你個人的地雷。它規定:在把賸餘財產分給股東或成員「之前」,清算人必須先按法定順序,把欠海關的關稅、滯納金、滯報費、利息、罰鍰以及應追繳的貨價繳清。你要是跳過這一步、先把錢分掉,第二項說得很冷:清算人「應就未清償之款項負繳納義務」。也就是說,公司沒繳的稅,變成你這個清算人要用自己的責任去補。你以為你只是執行分配的工具人,其實你簽下分配的那一刻,可能把公司的稅債扛到自己身上。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4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3 則
- 納稅義務人名詞
- 法人名詞
- 非法人團體名詞
- 清算人名詞
- 滯納金名詞
- 罰鍰名詞
- 追繳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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