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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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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
第 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納稅義務人
為
法人
、合夥或
非法人團體
者,解散清算時,
清算人
於分配賸餘財產前,應依法分別按關稅、
滯納金
、滯報費、利息、
罰鍰
及應
追繳
之貨價應受清償之順序繳清。
清算人
違反前項規定者,應就未清償之款項負繳納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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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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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通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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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報關及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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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完稅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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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納稅期限與行政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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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稅款之優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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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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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保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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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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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特別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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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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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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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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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AI 小法師
這段法規是說,如果一個公司或團體要解散清算,清算人在分配剩餘財產之前,必須先依法把應繳的關稅、滯納金、滯報費、利息、罰鍰和應追繳的貨款都繳清。如果清算人不遵守這個規定,就必須自己負責未繳清的款項。 舉個例子,假設一家公司要解散清算,清算人在分配剩餘財產之前,必須先把公司應繳的關稅、滯納金、滯報費、利息、罰鍰和應追繳的貨款都繳清。如果清算人沒有繳清這些款項,就必須自己負責未繳清的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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