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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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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納稅義務人為法人、合夥或非法人團體者,解散清算時,清算人於分配賸餘財產前,應依法分別按關稅、滯納金、滯報費、利息、罰鍰及應追繳之貨價應受清償之順序繳清。
  2. 2.清算人違反前項規定者,應就未清償之款項負繳納義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關稅法第8條規定,清算人在分配賸餘財產前,必須依法定順序繳清海關債權;違反者須就未清償款項負個人繳納義務。

Q · 公司收攤清算,欠海關的稅一定要先繳才能分財產嗎?

要,沒先繳清海關欠款就分配,清算人得自掏腰包

依關稅法第8條,清算人在分配賸餘財產給股東或成員之前,必須先按法定順序繳清海關債權,順序是關稅、滯納金、滯報費、利息、罰鍰、應追繳之貨價。若清算人跳過這一步先分配,第二項明定清算人應就未清償之款項負繳納義務,責任直接落到清算人個人身上,不再躲在公司背後。

深度解讀

公司、合夥或非法人團體要收攤了,走清算程序,把剩下的財產分一分就解散。聽起來是收尾的雜事,但如果你是那個清算人,第8條藏著一顆可能炸到你個人的地雷。它規定:在把賸餘財產分給股東或成員「之前」,清算人必須先按法定順序,把欠海關的關稅、滯納金、滯報費、利息、罰鍰以及應追繳的貨價繳清。你要是跳過這一步、先把錢分掉,第二項說得很冷:清算人「應就未清償之款項負繳納義務」。也就是說,公司沒繳的稅,變成你這個清算人要用自己的責任去補。你以為你只是執行分配的工具人,其實你簽下分配的那一刻,可能把公司的稅債扛到自己身上。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4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3 則

  • 納稅義務人名詞
  • 法人名詞
  • 非法人團體名詞
  • 清算人名詞
  • 滯納金名詞
  • 罰鍰名詞
  • 追繳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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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關稅法第 8 條規定:「納稅義務人為法人、合夥或非法人團體者,解散清算時,清算人於分配賸餘財產前,應依法分別按關稅、滯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關稅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