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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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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與海關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通關資料業務之通關網路業者,違反第十條第五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營運項目、收費基準、營業時間或管理之規定者,由財政部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傳輸通關資料業務或廢止其許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關稅法第 82 條規範通關網路業者違規處分:財政部得警告或處十萬至五十萬元罰鍰,限期未改正按次處罰,三次未改得停業或廢止許可。

Q · 通關網路業者違規,最重會怎樣?

會。最重財政部可廢止許可,業務歸零

依關稅法第 82 條,通關網路業者違反第十條第五項辦法中營運項目、收費基準、營業時間或管理規定,由財政部警告或處十萬至五十萬元罰鍰並命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得停止六個月以下傳輸業務或廢止其許可。最末端不是罰款,是撤回經營資格本身。

白話解讀

全台灣的進出口通關,資料不是直接送進海關電腦,而是先經過幾家「通關網路業者」這種民間中繼站轉進去。如果你經營的就是這種公司,這條罰則的份量跟前面那些不一樣。一般報關、運輸業者違規,由海關罰六千到三萬;你違反的是第10條第5項辦法裡關於營運項目、收費基準、營業時間或管理的規定,直接由財政部出手,罰鍰是十萬到五十萬,而且最重不只是停業六個月,是「廢止許可」。許可一旦被廢,你不是停一陣子,是這門生意直接結束。對掌握通關管線的少數幾家公司來說,這條是懸在頭上、跟特許執照綁在一起的那把劍。

法律定性

關稅法第 82 條為通關網路業者的行政罰則條款,針對經財政部許可、經營與海關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通關業務之特許事業,違反營運項目、收費基準、營業時間或管理規定時,由財政部以警告、罰鍰、停業至廢止許可的漸進手段制裁,制裁機關與罰度均高於一般報關連線業者。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通關網路業者跟一般報關行的罰則差在哪?

差很多。報關等業者違反第81條,由海關罰六千到三萬,最重停止連線六個月;通關網路業者違反第82條,由財政部罰十萬到五十萬,最重可以廢止許可。關鍵差別是廢止許可,代表整個經營資格被收回,這也是為什麼由位階更高的財政部直接管轄。

Q2調整收費或營業時間也要被管?這不是公司自己的決定嗎?

通關網路是經財政部許可的特許業務,收費基準、營業時間、營運項目都列在第十條第五項授權辦法的管制範圍,不是純商業自由。把任何營運變動先送主管機關報備或核准,事前是合規、事後被抓就是違規。

Q3廢止許可跟停業差在哪?

停業是六個月以下暫停傳輸業務,期滿可恢復;廢止許可是整個經營資格被收回,等於這門生意結束,須重新申請。

Q4對財政部的處分不服怎麼辦?

於處分送達次日起30日內提訴願,再不服可提行政訴訟。可能廢止許可的處分務必在訴願期內爭取,並備齊已積極改正的事證。

Q5通關網路業者是什麼?

經財政部許可、負責把全國進出口通關資料傳進海關電腦的特許事業,是通關管線的民間中繼站。

Q6關稅法第 82 條罰多少?

財政部警告或處新臺幣十萬至五十萬元罰鍰,並得命限期改正、按次處罰,最重停業或廢止許可。

Q7廢止許可是什麼意思?

主管機關撤回原核發的經營許可,業者喪失營業資格,須重新申請才能再經營,不是暫停而是終局。

Q8按次處罰是什麼?

限期改正屆期仍未改正者,得就同一違規狀態連續、逐次開罰,直到完成改正為止。

Q9通關網路業者被裁罰怎麼辦?

先釐清違反營運、收費、營業時間或管理哪一項 → 限期內完成改正並書面回報 → 不服於30日內提訴願。

Q10怎麼避免被罰第 82 條?

任何收費基準、營業時間、營運項目變動,動手前先完成向財政部的報備或核准,事前報備即為合規。

Q11限期改正沒做完成本多高?

屆期未改按次處罰,累積罰鍰外更可能走向停業或廢止許可,重新申請的時間與成本遠高於當下乖乖改正。

Q12怎麼證明自己已積極改正?

保留改正計畫、執行紀錄、書面回報與往來函文,作為訴願時擋下廢止許可處分的事證。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第81條(報關等連線業者)第82條(通關網路業者)
適用對象報關、運輸、承攬、倉儲、貨櫃集散站等業者經營海關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通關業務之通關網路業者
制裁機關海關財政部
罰鍰級距新臺幣六千至三萬元新臺幣十萬至五十萬元
最重處分停止連線六個月以下停業六個月以下或廢止許可

第81條(報關等連線業者)

適用對象
報關、運輸、承攬、倉儲、貨櫃集散站等業者
制裁機關
海關
罰鍰級距
新臺幣六千至三萬元
最重處分
停止連線六個月以下

第82條(通關網路業者)

適用對象
經營海關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通關業務之通關網路業者
制裁機關
財政部
罰鍰級距
新臺幣十萬至五十萬元
最重處分
停業六個月以下或廢止許可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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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關稅法第 82 條規定:「經營與海關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通關資料業務之通關網路業者,違反第十條第五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營運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關稅法第 8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