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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 第 9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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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及其關係人對於與進出口貨物有關之紀錄、文件、會計帳簿及相關電腦檔案或資料庫等資料,應自進出口貨物放行之翌日起,保存五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關稅法第 98 條規定,進出口相關紀錄、文件、會計帳簿與電腦檔案,須自貨物放行翌日起保存五年,供海關事後稽核。

Q · 進口報關的文件多久可以丟?

貨物放行翌日起算,要保存滿五年

依關稅法第 98 條,從貨物放行的隔天起算,與進出口有關的紀錄、文件、會計帳簿及電腦檔案或資料庫,都必須完整保存五年。這五年是海關行使事後稽核權的期間,海關可回頭查核當初申報的完稅價格、稅則與原產地。資料齊全的人能自證清白;資料滅失的人,海關可依職權核定,補稅加罰都難翻盤。

深度解讀

貨物放行那一刻,你以為交易就結束了。其實海關的眼睛才剛開始盯著你。這條規定:跟進出口有關的所有紀錄、文件、會計帳簿、甚至電腦檔案和資料庫,你必須從貨物放行的隔天起,整整保存五年。為什麼是五年?因為海關有「事後稽核」的權力,可以在貨放之後回頭查你當初報的關值、稅則、原產地有沒有問題。如果這時候你拿不出當初的單據,吃虧的是你:海關可以用對你不利的方式認定,補稅加罰你都很難翻盤。這條表面上是「保存義務」,骨子裡是「舉證能力的保存」。留著資料的人,被查時能自證清白;資料丟了的人,只能任人宰割。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 納稅義務人名詞
  • 關係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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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關稅法第 98 條規定:「關稅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及其關係人對於與進出口貨物有關之紀錄、文件、會計帳簿及相關電腦檔案或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關稅法第 9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