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 第 9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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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關稅法第 98 條規定,進出口相關紀錄、文件、會計帳簿與電腦檔案,須自貨物放行翌日起保存五年,供海關事後稽核。
Q · 進口報關的文件多久可以丟?
貨物放行翌日起算,要保存滿五年
依關稅法第 98 條,從貨物放行的隔天起算,與進出口有關的紀錄、文件、會計帳簿及電腦檔案或資料庫,都必須完整保存五年。這五年是海關行使事後稽核權的期間,海關可回頭查核當初申報的完稅價格、稅則與原產地。資料齊全的人能自證清白;資料滅失的人,海關可依職權核定,補稅加罰都難翻盤。
深度解讀
貨物放行那一刻,你以為交易就結束了。其實海關的眼睛才剛開始盯著你。這條規定:跟進出口有關的所有紀錄、文件、會計帳簿、甚至電腦檔案和資料庫,你必須從貨物放行的隔天起,整整保存五年。為什麼是五年?因為海關有「事後稽核」的權力,可以在貨放之後回頭查你當初報的關值、稅則、原產地有沒有問題。如果這時候你拿不出當初的單據,吃虧的是你:海關可以用對你不利的方式認定,補稅加罰你都很難翻盤。這條表面上是「保存義務」,骨子裡是「舉證能力的保存」。留著資料的人,被查時能自證清白;資料丟了的人,只能任人宰割。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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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混概念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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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納稅義務人名詞
- 關係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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