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 21 條對於保稅工廠盤存保稅物品的處理提供了以下規定: 1. 如果實際盤存的數量少於帳面結存數量,且未超過盤差容許率,則可以免補繳稅捐。如果超過盤差容許率,則應在接獲海關核發的補稅通知後的十天內繕具報單補繳進口稅捐。 2. 如果實際盤存數量多於帳面結存數量,且超過盤差容許率,就需要向監管海關報告並查明原因。如果是由於產品單位用料量偏高,則應修訂產品單位用料清表以供下一年度結算時使用。 3. 盤差容許率由海關分業分類公告並刊登於行政院公報中。 4. 如果保稅工廠的保稅物品發生短少情況,應在短少事實發生的次日起十五天內向海關申報並補稅。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財政部關務署,「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1996年9月13日修正公布,最近修正日期為2019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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