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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 50 條

保稅貨物如須公證、抽取貨樣或看樣,由貨物所有人或倉單持有人向海關請領准單,倉庫者憑准單會同關員監視辦理;其拆動之包件,應由申請人恢包封原狀。但政府機關基於貨品檢驗(疫)需要所為之抽取貨樣、看樣作業,倉庫業者依該機關發之文件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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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50 條」的規定,保稅貨物如需要進行公證檢查或抽樣檢驗,貨物所有人或倉單持有人可以向海關申請領取准單,然後倉庫業者在關員的監督下處理相關事項。當需要將包裝拆封時,申請人應該在檢查完成后恢復包封原狀。 例如,如果一家保稅倉庫的貨物所有人想要對其中的某些貨物進行檢查,他們可以向海關申請領取准單,並將其提供給倉庫業者。然後,在關員的監督下,倉庫業者可以進行必要的檢查或抽樣檢驗。如果在檢查期間需要打開包裝,申請人必須在檢查完成後將包裝恢復至原來的狀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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