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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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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關稅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第1條規定的制定依據是關稅法第16條第2項。根據關稅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出口貨物之申報,由貨物輸出人於載運貨物之運輸工具結關或開駛前之規定期限內,向海關辦理。」所以《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第1條的制定是為了落實關稅法第16條第2項的規定,要求貨物輸出人在運輸工具結關或開駛前的規定期限內向海關申報出口貨物。该条规定了出口貨物的申報人和申報程序。具体可以参照相关法律文件或案例来了解该條規定的具體內容與適用情形。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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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第 1 條規定:「本辦法依關稅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