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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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關稅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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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第1條規定的制定依據是關稅法第16條第2項。根據關稅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出口貨物之申報,由貨物輸出人於載運貨物之運輸工具結關或開駛前之規定期限內,向海關辦理。」所以《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第1條的制定是為了落實關稅法第16條第2項的規定,要求貨物輸出人在運輸工具結關或開駛前的規定期限內向海關申報出口貨物。该条规定了出口貨物的申報人和申報程序。具体可以参照相关法律文件或案例来了解该條規定的具體內容與適用情形。
- 第十六條第二項條文
- 關稅法 第 1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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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