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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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稅運貨工具裝卸貨物,應在海關辦公時間內為之。但情形特殊,經事先申請海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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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第13條的規定,保稅運貨工具裝卸貨物應在海關辦公時間內進行。不過,在特殊情況下,如果事先向海關申請並經核准,則不受此時間限制的限制。 例如,如果有某個特殊貨物需要在非辦公時間進行裝卸,運輸業者可以向海關提出申請,經過審查核准後,可以在非辦公時間進行相關作業。這樣的情況下,運輸業者就不必受限於海關辦公時間內進行裝卸作業。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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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