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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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保稅運貨工具裝貨完畢,經海關監視裝貨加封後,應立即直接駛往海關指定地點,其係保稅貨箱者,得由所有人以飛機、船舶、汽車或火車自行運至目的地海關,中途不得無故逗留或繞道他處。
- 2.前項保稅運貨工具加封電子封條者,保稅運貨工具所有人應配合辦理電子封條配櫃、加封及讀取核對等相關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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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第15條的規定,可以得出以下釋義: 1. 保稅運貨工具在裝貨完畢後,必須經過海關的監視和加封。加封後,運輸工具應立即直接前往海關指定的地點。對於保稅貨箱,所有人可以選擇使用飛機、船舶、汽車或火車自行運送至目的地海關,但在途中不得因無故逗留或繞道其他地方。 例如,假設某公司使用海運方式運輸保稅貨物,當所有貨物裝載完畢並經過海關的監視和加封後,該公司應立即駛往海關指定的港口。在這個過程中,他們不得無故逗留或繞道其他港口。 2. 如果保稅運貨工具使用電子封條進行加封,則保稅運貨工具的所有人應該配合進行電子封條的配櫃、加封和讀取核對等相關作業。 例如,如果一家公司的保稅運貨工具使用了電子封條,則該公司的負責人應該配合進行電子封條的配櫃、加封和讀取核對等相關作業。這可以確保貨物的安全性和可追蹤性。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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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