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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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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駁船應停泊在港區內指定地點,經海關許可,不得擅行移泊他處,並應備記錄簿,詳細記載注入、提出之油量暨日期以及存油量等,以備海關關員隨時檢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第 17 條的規定,油駁船應停泊在港區內指定地點,未經海關許可不得擅自移泊到其他地點。此外,油駁船應該備有一份記錄簿,其中應詳細記載注入和提取的油量以及日期,以及存放的油量等,以供海關關員隨時檢查。 參考資料: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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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第 17 條規定:「油駁船應停泊在港區內指定地點,非經海關許可,不得擅行移泊他處,並應備記錄簿,詳細記載注入、提出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