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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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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稅運貨工具如有報廢或移轉所有權情事者,應於三日前以書面向原登記海關報備,並繳回原領執照,經海關查明無未結案件後發還保證金,受讓人擬申請登記為保稅運貨工具者,應另行申請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第 19 條規定了保稅運貨工具報廢或移轉所有權的程序。根據該條規定,如果保稅運貨工具報廢或移轉所有權,擁有者必須在三天前以書面向原登記的海關報備,並將原領執照交還給海關。在海關確認沒有未結案件後,將退還保證金。如果有人準備成為保稅運貨工具的接收人,則需要另外申請登記。 參考資料: 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 2016 年最新修正版本。

  • 所有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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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第 19 條規定:「保稅運貨工具如有報廢或移轉所有權情事者,應於三日前以書面向原登記海關報備,並繳回原領執照,經海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