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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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稅運貨工具如有報廢或移轉所有權情事者,應於三日前以書面向原登記海關報備,並繳回原領執照,經海關查明無未結案件後發還保證金,受讓人擬申請登記為保稅運貨工具者,應另行申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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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第 19 條規定了保稅運貨工具報廢或移轉所有權的程序。根據該條規定,如果保稅運貨工具報廢或移轉所有權,擁有者必須在三天前以書面向原登記的海關報備,並將原領執照交還給海關。在海關確認沒有未結案件後,將退還保證金。如果有人準備成為保稅運貨工具的接收人,則需要另外申請登記。 參考資料: 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 2016 年最新修正版本。
- 所有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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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