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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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稅運貨工具於運送途中如因受損嚴重或其他突發事件致不能使用者,管領人應立即向加封地海關報備,其所有人應於事件發生後七十二小時內,以書面向加封地海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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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第20條,如果保稅運貨工具在運送途中遭到嚴重損壞或其他突發事件使其無法使用,管領人應立即向加封地海關報備。此外,工具的所有人應在事件發生後七十二小時內以書面向加封地海關報告該情況。 根據此規定,如果保稅運貨工具在運送途中遇到重大損壞或其他突發事件,管領人必須立即向海關報告。所有人也有責任在事件發生後七十二小時內向海關提交書面報告。這些報告將有助於海關處理保稅運貨工具的問題並確保貨物的安全運輸。 參考資料: 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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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