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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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稅運貨工具所載貨物,如有非法提運、遺失、遭竊或其他原因致貨物短少者,該保稅運貨工具之所有人應即以書面向目的地海關報告,並負責補繳短少貨物之進口稅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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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第21條,如果保稅運貨工具所載的貨物出現非法提運、遺失、遭竊或其他原因導致貨物短少的情況,該保稅運貨工具的所有人應立即以書面向目的地海關報告,並負責補繳短少貨物的進口稅款。 根據上述內容,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1. 如果保稅運貨工具載運的貨物發生遺失或被竊,所有人應立即告知目的地海關並負責補繳短少貨物的進口稅款。 2. 這項法條的目的是確保保稅運貨工具所有人在負責貨物運送的同時,也負有貨物的保護責任。 3. 該法條的實際應用範例可以是當某個保稅運貨工具在運送途中遺失了一部分貨物,該工具的所有人應立即向目的地海關報告並負責補繳遺失貨物的進口稅款。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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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