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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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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稅運貨工具所有人對其依法應繳之稅款、規費罰鍰等款項,延不繳納者,海關得將其所繳保證金抵繳,不敷抵繳時,通知其限期清繳。
  2. 2.保證金抵繳後,保稅運貨工具所有人應於海關通知補足差額之翌日起一個月內向海關補足其差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第 22 條是指保稅運貨工具所有人對應繳的稅款、規費、罰鍰等款項延遲不繳納時,海關有權將其所繳的保證金抵繳,如果抵繳不夠,海關會通知其在限期內清繳差額。在抵繳保證金後,保稅運貨工具的所有人應該在海關通知的翌日起的一個月內向海關補足差額。 這個條文主要是規定保稅運貨工具所有人在遵守法律的情況下應該按時繳納相關款項,如有遲延需抵繳保證金,抵繳後仍需在一個月內補足差額。舉例來說,如果保稅運貨工具所有人應繳稅款100萬元,但只繳交了50萬元的保證金,那麼海關有權將這50萬元的保證金用於抵繳稅款,並通知其在一個月內補足剩餘的50萬元差額。 參考資料: 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第 22 條

  • 規費名詞
  • 罰鍰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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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第 22 條規定:「保稅運貨工具所有人對其依法應繳之稅款、規費、罰鍰等款項,延不繳納者,海關得將其所繳保證金抵繳,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