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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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前條所定保證金之金額,海關得視各業者性質,依當地進出口貿易情形並審度未來趨勢,報請財政部核准調整之。
- 2.保證金經依前項規定調整時,保稅運貨工具所有人應於海關通知之翌日起十日內領回或補繳其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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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第7條規定了保證金的金額調整程序。根據該條規定,海關可以根據各業者性質、當地進出口貿易情況以及未來趨勢,報請財政部核准調整保證金金額。當保證金根據前項規定進行調整後,保稅運貨工具所有人應在海關通知之翌日起的十天內領回原有的保證金或補繳差額。這樣的安排旨在確保保稅運貨工具所有人能及時調整保證金,以符合當地進出口貿易的變化與趨勢。 參考資料: 《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最新修訂日期2018年7月23日),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50064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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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