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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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經核准登記之保稅運貨工具,其所有人應於核准登記之翌日起十日內,依下列規定向海關繳納保證金,以完成登記;但其所有人為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者,不在此限。 一、保稅卡車每輛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 二、駁船依下列方式繳納保證金: (一)加入駁船公會由公會具名成立聯保者,每艘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 (二)未參加聯保者,每艘保證金新臺幣八萬元。 (三)同一所有人登記駁船在五艘以上者,其保證金按七折繳納。 三、保稅貨箱,長度未達十五呎者,每箱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三千元,十五呎(含)以上未達二十呎者,每箱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二十呎(含)以上者,每箱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箱數超過一百者,其超過部分之保證金按七折繳納。
- 2.前項保證金得以下列方式提供: 一、政府發行之公債。 二、銀行定期存單。 三、信用合作社定期存單。 四、信託投資公司一年以上普通信託憑證。 五、授信機構之保證。 六、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
- 3.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六款之擔保,應依法設定抵押權或質權於海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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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第6條,經核准登記的保稅運貨工具,在核准登記的翌日起十日內,其所有人應按照以下規定向海關繳納保證金,以完成登記。保稅卡車每輛應繳納新臺幣五萬元的保證金。駁船的保證金則根據是否加入駁船公會和同一所有人登記駁船數量的多寡而有不同的繳納金額。若加入駁船公會由公會具名成立聯保者,每艘保證金為新臺幣五萬元。若未參加聯保者,每艘保證金為新臺幣八萬元。若同一所有人登記駁船超過五艘,則其保證金按七折繳納。保稅貨箱的繳納金額則根據貨箱的長度來定。長度未達十五呎的每箱繳納新臺幣三千元,十五呎(含)以上未達二十呎的每箱繳納新臺幣三萬元,二十呎(含)以上的每箱繳納新臺幣五萬元。箱數超過一百的,超過部分的保證金按七折繳納。 保證金的提供方式包括政府發行的公債、銀行定期存單、信用合作社定期存單、信託投資公司一年以上的普通信託憑證、授信機構的保證,以及經財政部核准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的其他方式。 對於第一款至第四款以及第六款提供的擔保,應按照法律的規定在海關設定抵押權或質權。 參考資料: 1. 財政部-海關-關稅局-法規查詢,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https://law.finance.gov.tw/Chi-Chinese/FLAW/FLAWDAT01.aspx?lsid=FL038899 2. 財政部-海關-關稅局-法規查詢,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施行細則,https://law.finance.gov.tw/Chi-Chinese/FLAW/FLAWDAT01.aspx?lsid=FL041140
- 核名詞
- 擔保名詞
- 抵押權名詞
- 質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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