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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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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經完成登記之保稅運貨工具,由海關予以編號並發給執照憑以承運海關監管貨物,並應每二年檢具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文件向海關辦理複勘及校正。
  2. 2.前項執照每一保稅卡車、駁船及保稅貨箱發給一紙。但保稅貨箱得總發給一紙。
  3. 3.第一項執照遺失時,保稅運貨工具所有人應即申請補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第8條的規定: 1. 經完成登記的保稅運貨工具,需要向海關申請編號並發給執照,以便承運海關監管的貨物。此外,每兩年應該重新檢查文件並向海關辦理複勘和校正。 範例:公司A擁有一輛保稅卡車,該卡車在完成登記後向海關申請了編號並取得了執照,用以在海關監管下運送貨物。每兩年,公司A需要重新檢查相關文件,並向海關進行複勘和校正。 2. 每一輛保稅卡車、駁船和保稅貨箱應該發給一個執照紙。但是,保稅貨箱可以統一發給一個執照。 範例:公司B擁有一艘保稅船和五個保稅貨箱,他們需要為每一個保稅船和貨箱申請執照。然而,這五個保稅貨箱可以統一發給一個執照。 3. 如果第一項的執照遺失,保稅運貨工具所有人應立即向海關申請補發。 範例:公司C遺失了他們保稅卡車的執照,擁有該卡車的所有人應該立即向海關申請補發新的執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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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第 8 條規定:「經完成登記之保稅運貨工具,由海關予以編號並發給執照憑以承運海關監管貨物,並應每二年檢具第四條第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