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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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完成登記之保稅運貨工具,應在車身、貨箱或船身兩側明顯處,油漆所有人名稱及海關編號,並不得擅自塗改或以未登記之運貨工具冒用,保稅卡車、駁船並應將執照懸掛車、船內;保稅貨箱應將執照或影本隨箱攜帶,以備海關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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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第9條,已完成登記的保稅運貨工具應在車身、貨箱或船身兩側明顯處,油漆所有人姓名及海關編號。並且並不得擅自塗改或以未登記的運貨工具冒用。對於保稅卡車或駁船,應該將執照懸掛在車或船的內部。保稅貨箱則應攜帶執照或執照的影本,以備海關檢查。 根據《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已完成登記的保稅運貨工具應在車身、貨箱或船身兩側明顯處,油漆所有人名稱及海關編號。同法第36條規定:「未完成登記或擅改登記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在此,「保稅運貨工具」是指經海關核准放行,給予保稅待運貨物特定管制之運輸工具。該工具應完成登記,且在明顯可見之處,應有油漆所有人名稱及海關編號。此外,根據海關罰則規定,如果未完成登記或擅改登記,將受到罰鍰處罰。 參考資料: 海關署 - https://www.tariff.ntpv.gov.tw/law/Index?selFieldMvgForm=W362O86&seq=1 海關署法規查詢系統 - https://law.customs.gov.tw/NewsContent.aspx?n=92C8CDF9C65C03D1&sms=1A6D236830C20EC3&content_type=G&bh=529ECFBB22D6D9D1&parent_id=8D61C4A536E99E40
- 攜帶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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