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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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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違反第九條及第十條規定者,由海關依本法第八十五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裝運貨物或廢止其登記。
  2. 2.前項不符登記規定之保稅運貨工具,經改正完成後,申請複驗合格,始准使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第26條規定了違反第9條和第10條的罰則。根據該法第85條的規定,海關可以對違反規定的人予以警告或處以新台幣6,000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鍰,并可以命令其限期改正。如果在限期內未改正,則可以按次處罰。如果已經連續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則可以停止其裝運貨物的活動,或者廢止其保稅運貨工具的登記。對於不符合登記規定的保稅運貨工具,經過改正後,需要申請複驗合格,才能繼續使用。該條法規的參考資料為《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 參考資料: - Ministry of Finance, Customs Administration. (2008). 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 Retrieved from http://web.cust.gov.tw/ct.asp?xItem=240474&ctNode=7381&mp=118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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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第 26 條規定:「違反第九條及第十條規定者,由海關依本法第八十五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