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 第 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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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第26條規定了違反第9條和第10條的罰則。根據該法第85條的規定,海關可以對違反規定的人予以警告或處以新台幣6,000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鍰,并可以命令其限期改正。如果在限期內未改正,則可以按次處罰。如果已經連續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則可以停止其裝運貨物的活動,或者廢止其保稅運貨工具的登記。對於不符合登記規定的保稅運貨工具,經過改正後,需要申請複驗合格,才能繼續使用。該條法規的參考資料為《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 參考資料: - Ministry of Finance, Customs Administration. (2008). 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 Retrieved from http://web.cust.gov.tw/ct.asp?xItem=240474&ctNode=7381&mp=118
- 第九條及第十條條文
- 第八十五條條文
- 罰鍰名詞
- 廢止名詞
- 俟名詞
- 關稅法 第 85 條條文
- 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 第 9 條條文
- 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 第 1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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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