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 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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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者,由海關依本法第八十五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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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條文
- 第八十五條條文
- 罰鍰名詞
- 關稅法 第 85 條條文
- 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 第 12 條條文
- 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 第 13 條條文
- 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 第 16 條條文
- 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 第 18 條條文
- 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 第 19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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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