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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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稅卡車或保稅貨箱經當地海關完成登記後,可在其他關區間往返使用,不必另行申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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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第 11 條規定,完成保稅卡車或保稅貨箱的登記後,可以在其他關區間往返使用,無需另行申請登記。 參考資料:海關總署,「保稅運輸工具通行管理規定第11條」,2019年10月4日修正,2021年12月17日查閱。 舉例:假設某卡車在臺北海關完成保稅登記,根據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第 11 條的規定,該卡車可以在臺北、高雄、以及其他關區間往返使用,而無需再次申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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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