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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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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稅商店自行停業或經廢止登記者,其保稅貨物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所有保稅貨物,應由海關封存或與免稅商店聯鎖於該商店之倉庫內,海關應不定期派員巡查,必要時得予保管。 二、免稅商店應向監管海關洽訂或由監管海關逕予訂定盤存日期辦理結束盤存,如實際盤存數量與帳面結存數量不符時,依第二十六條規定辦理。 三、經盤存之貨物,監管海關應即按結存數量發單課徵各項稅費。未能依前款規定辨理結束盤存者,海關得逕依帳面結存數量課徵各項稅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第28條的規定,當免稅商店自行停業或被廢止登記時,其保稅貨物應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所有保稅貨物應由海關封存或者與免稅商店相連的倉庫內進行聯鎖,海關應不定期派人進行巡查,必要時可以提供保管。 二、免稅商店應與監管海關協商或者由監管海關直接制定盤存日期,進行結束盤存。如果實際盤存數量與帳面結存數量不相符,則按照第26條的規定辦理。 三、經過盤存後的貨物,監管海關應根據結存數量發單、課徵各項稅費。如果未能按照前款的規定辦理結束盤存,海關可以按照帳面結存數量直接徵收各項稅費。 參考資料: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第28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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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第 28 條規定:「免稅商店自行停業或經廢止登記者,其保稅貨物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所有保稅貨物,應由海關封存或與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