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通關網路:指與關港貿單一窗口(以下簡稱單一窗口)連線,提供通關電子資料傳輸服務,經依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設立供營運之網路。 二、電腦連線:指與貨物通關有關之機關、機構、業者或個人,以電腦主機、個人電腦或端末機,透過網際網路與單一窗口連線,傳輸電子資料或訊息,以取代書面文件之遞送。 三、電子資料傳輸:指與貨物通關有關之機關、機構、業者或個人,利用電腦或其他連線設備,經由通關網路透過單一窗口相互傳輸訊息,以取代書面文件之遞送。 四、連線機關:指主管有關貨物進出口之簽審、檢疫、檢驗、關務、航港、外匯或其他貿易管理,而與單一窗口電腦連線之行政機關或受各該行政機關委託行使其職權之機構。 五、連線金融機構:指受委託代收或匯轉各項稅費、保證金或其他款項,而與通關網路或單一窗口電腦連線之金融機構或經財政部指定之機構。 六、連線業者:指以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傳輸電子資料或訊息,以取代書面文件遞送之報關業、承攬業、運輸業、倉儲業、貨櫃集散站業、進出口業、個人或其他與通關有關業務之業者或其代理人。 七、未連線業者:指未以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傳輸電子資料或訊息,以取代書面文件遞送之前款業者或其代理人。 八、連線通關:指依照規定之標準格式,以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貨物進出口、轉運或轉口通關程序。 九、連線申報:指連線業者依連線通關方式依關稅法規之規定所為應行辦理或提供之各種申報、申請、繳納或其他應辦事項。 十、連線核定:指連線之海關對於前款之連線申報所為之各種核定稅費繳納證或准單之核發、補正、貨物查驗或放行之通知或其他依法所為之准駁決定,經由單一窗口傳輸之各種核定信息。 十一、線上扣繳:指連線業者與指定之連線金融機構約定開立繳納稅費帳戶,並於連線申報時在報單上「繳稅方式」之「線上扣繳」欄填記,其應納稅費、保證金或其他款項透過電腦連線作業由該帳戶直接扣繳國庫。 十二、連線轉接服務業者:指按照通關網路公告之技術規範,提供相關用戶與通關網路間為連線所需之資訊轉接服務事業。
根據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2條的定義: 1. 通關網路指的是與關港貿單一窗口連線,提供通關電子資料傳輸服務的網路。根據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此網路需取得經營許可並進行供營運。 2. 電腦連線是指與與貨物通關有關的機關、機構、業者或個人,使用電腦主機、個人電腦或端末機,通過網際網路與單一窗口連線,以取代書面文件的傳遞。 3. 電子資料傳輸是指與貨物通關有關的機關、機構、業者或個人,利用電腦或其他連線設備,透過單一窗口的通關網路相互傳輸訊息,以取代書面文件的傳遞。 4. 連線機關指的是主管與貨物進出口相關的簽審、檢疫、檢驗、關務、航港、外匯或其他貿易管理等行政機關,並與單一窗口進行電腦連線,或者是受這些行政機關委託執行職權的機構。 5. 連線金融機構指的是經財政部指定,與通關網路或單一窗口進行電腦連線的金融機構,或是受委託代收或匯轉稅費、保證金或其他款項的機構。 6. 連線業者指的是以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取代書面文件傳遞的報關業、承攬業、運輸業、倉儲業、貨櫃集散站業、進出口業、個人,或是其他與通關相關業務的業者或其代理人。 7. 未連線業者指的是未以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取代書面文件傳遞的業者或其代理人。 8. 連線通關指的是根據規定的標準格式,透過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貨物進出口、轉運或轉口通關程序。 9. 連線申報是指連線業者根據連線通關方式,根據關稅法的規定進行申報、申請、繳納或其他應辦事項。 10. 連線核定是指海關根據連線申報所做的各種核定稅費繳納證或准單的核發、補正、貨物查驗或放行的通知,或者根據法律所作出的准駁決定,並以各種核定信息透過單一窗口傳輸。 11. 線上扣繳是指連線業者與指定的連線金融機構達成的協議,開立繳納稅費的帳戶。在連線申報時,在報單上的「繳稅方式」欄填寫「線上扣繳」,其應納稅費、保證金或其他款項將直接從該帳戶中扣繳國庫。 12. 連線轉接服務業者是指根據通關網路公告的技術規範,提供相關用戶與通關網路間所需的資訊轉接服務的業者。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