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第十條規定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或因執照污損、滅失、遺失等原因申請補發者,應先繳納證照費每件新臺幣三千元。
根據該條第十項規定,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或補發執照的人應該先支付每份新台幣二千元的證照費用。 參考資料: 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商業司公告,109年4月20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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