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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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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規定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或因執照污損、滅失、遺失等原因申請補發者,應先繳納證照費每件新臺幣三千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該條第十項規定,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或補發執照的人應該先支付每份新台幣二千元的證照費用。 參考資料: 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商業司公告,109年4月20日修正)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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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0-2 條規定:「依第十條規定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或因執照污損、滅失、遺失等原因申請補發者,應先繳納證照費每件新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0-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