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0-3 條共有兩項規定: 1. 根據該條第一項規定,如果申請案件未通過第六條所規定的審查,申請人繳納的費用將被退還。其中,審查費將無息退還二分之一,而其他費用則將無息全額退還。 例子參考資料: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施行細則第 10-3 條第一項規定。 2. 根據該條第二項規定,如果申請案件未通過第八條的測試驗證,申請人繳納的費用只有證照費將無息全額退還,其他費用將不予退還。 例子參考資料: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施行細則第 10-3 條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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