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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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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通關網路業者,其營運項目如下: 一、提供與單一窗口、連線業者、其他通關網路業者事業間電子資料傳輸之轉接。 二、電子資料存證服務。 三、建立公共資料庫並提供查詢。 四、提供海關資料庫查詢轉接服務。 五、通關資訊或電腦應用系統之開發或提供。 六、資訊處理服務。 七、受連線機關之委託辦理通關有關事項。 八、其他與通關網路有關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1條,經營通關網路業者的營運項目包括: 1. 提供與單一窗口、連線業者、其他通關網路業者事業間電子資料傳輸之轉接。 2. 電子資料存證服務。 3. 建立公共資料庫並提供查詢。 4. 提供海關資料庫查詢轉接服務。 5. 通關資訊或電腦應用系統之開發或提供。 6. 資訊處理服務。 7. 受連線機關之委託辦理通關有關事項。 8. 其他與通關網路有關事項。 根據《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1條,經營通關網路業者除了提供與單一窗口、連線業者、其他通關網路業者事業間電子資料傳輸之轉接,還包括提供電子資料存證服務、建立公共資料庫並提供查詢、提供海關資料庫查詢轉接服務、通關資訊或電腦應用系統之開發或提供、資訊處理服務、受連線機關之委託辦理通關有關事項等。其中,通關網路業者可以受連線機關的委託辦理通關相關事項,同時也需要提供其他與通關網路有關的服務。 參考資料來源: 《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outsystem.boca.gov.tw/Data/webboca/File/05_SomaDoc/03_Laws/05_02_LawContent/6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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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經營通關網路業者,其營運項目如下: 一、提供與單一窗口、連線業者、其他通關網路業者事業間電子資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