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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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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經營通關網路業者相互之間,或對連線業者為通關作業需要所提連線之要求,除有不繳服務費情事者外,不得拒絕。
  2. 2.經營通關網路業者間網路互連後,未經財政部同意不得自行斷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2條,經營通關網路業者之間,除非連線業者未繳付服務費,否則不得拒絕對方提出的連線要求。此外,經營通關網路業者彼此連線後,在未經財政部同意之情況下,不得自行斷開連線。 這條法條的目的在於確保通關網路業者之間能夠順利連線,以提供有效的通關作業。如果有連線業者未繳付服務費,經營通關網路業者可以拒絕其連線要求。此外,經營通關網路業者間的連線需要在財政部的同意下進行,並且不得自行斷開連線。 這條法條的實際應用中,可以舉一個例子來說明。假設A公司和B公司是兩個經營通關網路業務的企業,他們希望能夠互相連線以便更好地協作。根據這條法條的規定,A公司不得拒絕B公司提出的連線要求,除非B公司有未繳付服務費的情況。同樣地,如果A公司和B公司已經建立連線,則在未經財政部同意的情況下,A公司不得自行斷開和B公司的連線。這樣可以確保在通關作業中,A公司和B公司之間的連線不會被中斷,從而確保作業的順利進行。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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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經營通關網路業者相互之間,或對連線業者為通關作業需要所提連線之要求,除有不繳服務費情事者外,不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