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2條,經營通關網路業者之間,除非連線業者未繳付服務費,否則不得拒絕對方提出的連線要求。此外,經營通關網路業者彼此連線後,在未經財政部同意之情況下,不得自行斷開連線。 這條法條的目的在於確保通關網路業者之間能夠順利連線,以提供有效的通關作業。如果有連線業者未繳付服務費,經營通關網路業者可以拒絕其連線要求。此外,經營通關網路業者間的連線需要在財政部的同意下進行,並且不得自行斷開連線。 這條法條的實際應用中,可以舉一個例子來說明。假設A公司和B公司是兩個經營通關網路業務的企業,他們希望能夠互相連線以便更好地協作。根據這條法條的規定,A公司不得拒絕B公司提出的連線要求,除非B公司有未繳付服務費的情況。同樣地,如果A公司和B公司已經建立連線,則在未經財政部同意的情況下,A公司不得自行斷開和B公司的連線。這樣可以確保在通關作業中,A公司和B公司之間的連線不會被中斷,從而確保作業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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