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 第 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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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中心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進儲未公告准許輸入大陸地區物品,應受海關之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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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第31條,物流中心在監管未公告准許輸入大陸地區物品的事項上應遵從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的規定,由海關來定。然而,根據提供的資料,並沒有具體提到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第31條的內容和參考資料。因此,我無法提供關於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第31條的逐條釋義。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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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