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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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自國外報運進口物資,其所申報之品名、數量相符,僅廠牌、規格、品質不符,而經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同意改證並核准其輸入者,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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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1條的規定,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進口物資,若其所申報之品名及數量相符,只是廠牌、規格、品質不符,但經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同意改證並核准其輸入,則可以免予處罰。 範例案例:例如,某加工出口區的廠商進口了一批產品,申報時品名及數量是正確的,但在實際檢查中發現廠牌、規格或品質與申報不符。然而,經過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的同意改證並核准後,就可以免除處罰。這是因為雖然產品有些差異,但經濟部認可並批准了進口的行為,所以應予以減免處罰。
- 業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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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