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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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合於本標準規定者,得減輕或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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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2條規定,如果一個案件符合該標準的規定,即可減輕或免除處罰。具體減輕或免除處罰的標準在該條法規中並未具體列明,需要參考其他相關法律和法規來判斷。例如,根據該法規的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和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的規定,可以參考適用於稅務違章案件的減免處罰標準,對於特定情況下可以減輕或免除處罰。以最新的參考資料為例,法務部在101年8月29日發出的法律函文中提到了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7條第3款的規定,即對於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或不應分配可扣抵稅額而予分配,如果股份由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百分之百持有,則可以免予處罰。這是一個典型的減免處罰的案例,可以作為參考來解釋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2條的適用情況。
- 罰鍰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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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