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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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依海關緝私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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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 1 條是根據《海關緝私條例》第 45 條之一第 2 項制定的。根據這條規定,海關緝私案件中,如果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或出口貨物的離岸價格未超過5000元,則可以免予處罰。這個標準是海關緝私條例根據法律授權所制定的,根據各個案件違反海關緝私條例不同的規定,分別制定了情節輕微免予處罰的認定標準。这些標準考慮了違法行為情節的輕微程度,符合法律授權的目的。根據本案被上訴人私運進口貨物價值超過35萬元的事實,上訴人被認定未符合減免處罰的情節輕微標準,因此受到法定最低罰鍰的處罰是合法的,並且沒有超越法定範圍的裁量。
- 海關緝私條例法規
- 第四十五條之一第二項條文
- 海關緝私條例 第 45-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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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