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第 23-1 條
快速跳轉
快遞業者對於不符合快遞貨物條件之貨物,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在快遞貨物專區或航空貨物轉運中心辦理通關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七條規定,處快遞業者警告或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或違規情節重大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快遞貨物通關之業務或廢止其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23-1條規定了快遞業者或其僱用之快遞專差對於不符合快遞貨物條件之貨物,在快遞貨物專區或航空貨物轉運中心辦理通關的行為。根據該條規定,海關可以依照關稅法第87條的規定,對快遞業者進行警告或開出新台幣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鍰,并可以命令其限期改正。如果在限期內未進行改正,則可以再次處罰。如果經過3次處罰后仍未改正或違規情節嚴重,則可以停止其6個月以下的快遞貨物通關業務,或者廢止其登記。 參考資料: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內政部入口網)
- 業名詞
- 第六條第二項條文
- 第八十七條條文
- 罰鍰名詞
- 按名詞
- 廢止名詞
- 關稅法 第 87 條條文
- 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第 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