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第 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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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快遞業者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將進出口非文件類之貨物以快遞文件類之簡易申報單辦理通關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七條規定,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或違規情節重大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快遞貨物通關之業務或廢止其登記。
- 2.快遞業者未依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拆盤(櫃)供海關查驗者,或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將不得簡易申報之貨物,以簡易申報方式辦理通關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七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或違規情節重大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快遞貨物通關之業務或廢止其登記。
- 3.快遞業者違反第十二條之一第二項或第十二條之二規定,未經海關核准擅自併袋或拆袋,由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七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或違規情節重大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快遞貨物通關之業務或廢止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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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 26 條的規定,下面是各項款的釋義: 1. 根據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快遞業者如果違反規定,將非文件類的進出口貨物以簡易申報單辦理通關,海關可以依關稅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處以罰鍰,範圍在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并可以要求其在限期內改正。如果在限期內未能改正,則可以再次處罰;如果被處罰三次仍未改正或違規情節嚴重,則可以停止其六個月以下的快遞貨物通關業務,或者廢止其登記。 例如,某快遞業者在海關查驗時未按照規定進行快遞貨物的申報程序,使用了簡易申報單辦理通關,而非文件類貨物應該使用正式的進出口報單申報。海關根據相關規定可以對該快遞業者進行罰鍰處罰,并要求其改正相應行為。 2. 根據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快遞業者如果未按照規定拆開供海關查驗的貨物,或者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將不得以簡易申報方式進行通關的貨物以該方式進行通關,海關可以根據關稅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警告或處以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鍰,并要求其在限期內改正。如果在限期內未能改正,則可以再次處罰;如果被處罰三次仍未改正或違規情節嚴重,則可以停止其六個月以下的快遞貨物通關業務,或者廢止其登記。 例如,某快遞業者未按照規定將貨物拆開供海關查驗,或者將不得以簡易申報方式進行通關的貨物以該方式進行通關,海關可以根據相關規定給予警告或罰鍰,要求其改正相應行為。 3. 根據第十二條之一第二項的規定,快遞業者如果違反不得將不同類別的貨物混在一個簡易申報單內的規定,海關可以根據關稅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警告或處以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鍰,并要求其在限期內改正。如果在限期內未能改正,則可以再次處罰;如果被處罰三次仍未改正或違規情節嚴重,則可以停止其六個月以下的快遞貨物通關業務,或者廢止其登記。 例如,某快遞業者將不同類別的貨物混在一個簡易申報單內進行通關,而不是按照規定要求分開申報。海關可以根據相關規定給予警告或罰鍰,要求其改正相應行為。
- 業名詞
- 第十一條第二項條文
- 非名詞
- 第八十七條條文
- 罰鍰名詞
- 按名詞
- 廢止名詞
- 第十一條第三項條文
- 第十二條第一項條文
- 予以名詞
- 第十二條之一第二項或第十二條之二條文
- 核名詞
- 關稅法 第 87 條條文
- 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第 11 條條文
- 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第 12 條條文
- 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第 12-1 條條文
- 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第 12-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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