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第 25 條
快遞業者違反第十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十條之一規定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七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或違規情節重大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快遞貨物通關之業務或廢止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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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描述,該問題涉及快遞業者違反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 25 條的情況。根據該法條,快遞業者違反第十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十條之一的規定,海關應依照關稅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對其進行處罰。 根據關稅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違反貨物通關法規的業者,海關可給予警告或處以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並要求其限期改正。若在限期內未能改正,則可進一步進行次數的罰款處罰。如果已經被罰款三次,仍未能完成改正或違規情節嚴重,海關有權停止該快遞業者六個月以下的貨物通關業務,或取消其登記。 具體與快遞業有關的資料,我無法提供具體的範例,因為原文中沒有提供相關的內容來描述快遞業者違反了哪些具體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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