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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業者使用自備封條許可及管理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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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運承攬者符合前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款、第六款及下列條件者,得申請使用自備封條: 一、具備海關安全認證優質企業資格。 二、業者及供其海運貨櫃進儲之貨櫃集散站,均依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設置電腦及相關連線設備,以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處理業務。 三、最近一年內無下列情事: (一)受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一條轉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論處或依第三十一條之一規定沒入貨物,且其貨價單計或合計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經處分確定。 (二)積欠已確定之稅費或罰鍰。但已提供相當擔保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源資訊中的資料,根據海運承攬業者自備封條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5 條,業者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才能申請使用自備封條: 1. 具備海關安全認證優質企業資格。 2. 業者及其供應海運貨櫃進儲之貨櫃集散站必須按照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設置電腦及相關連線設備,以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處理業務。 3. 最近一年內沒有違反法規的情況,包括沒有根據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轉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論處或依第三十一條之一規定沒入貨物,且其貨價單計或合計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經處分確定,以及沒有積欠已確定之稅費或罰鍰(除非已提供相當擔保)。 根據以上資料提供的內容,可以得出以下範例: 例如,如果一家海運承攬業者已經通過了海關的安全認證並符合相關法規,而且在最近一年內沒有因違反法規而被處罰或沒有積欠稅費或罰鍰的情況,那麼他們就可以根據海運承攬業者自備封條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5 條的規定申請使用自備封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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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者使用自備封條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業者使用自備封條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5 條規定:「海運承攬業者符合前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款、第六款及下列條件者,得申請使用自備封條: 一、具備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業者使用自備封條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