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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關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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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關業為提供當事人行使本法第三條規定權利,應採取下列方式: 一、確認其為個人資料之本人,或經個人資料之本人委託授權。 二、提供當事人行使權利之方式,並遵守本法第十三條有關處理期限規定。 三、如酌收必要成本費用應予告知。 四、具本法第十條但書及第十一條第二項但書、第三項但書規定得拒絕當事人行使權利之事由,應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報關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13條的內容是關於報關業在處理個人資料時應採取的方式。根據該條款的規定,報關業在處理個人資料時應確認其為個人資料的本人,或經個人資料的本人委託授權。同時,報關業應提供當事人行使權利的方式,並遵守相關的處理期限規定。如果報關業需要收取必要的成本費用,應該提前告知當事人。此外,如果報關業有拒絕當事人行使權利的事由,則應附上理由並通知當事人。 舉個與此條款相關的例子,假設一名甲先生委託報關業公司處理他的報關事務,並提供了相關的個人資料。當甲先生想要知道他的個人資料的處理情況或者要求更正錯誤的資料時,報關業應該確認甲先生的身份以及行使權利的方式,並在遵守處理期限的同時,告知甲先生可能需要支付的成本費用。如果報關業公司有拒絕甲先生行使權利的情況,則應該附上理由並通知甲先生。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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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關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報關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報關業為提供當事人行使本法第三條規定權利,應採取下列方式: 一、確認其為個人資料之本人,或經個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報關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