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關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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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報關業為因應保有之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等安全事故,應採取下列措施: 一、採取適當應變措施,以控制事故對當事人之損害,並通報財政部關務署。 二、查明事故狀況並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有關事實、因應措施及諮詢服務專線等。 三、研議預防機制,避免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 2.報關業遇有前項個人資料安全事故,應自發現事故時起算七十二小時內,檢附「個人資料侵害事故通報及紀錄表」(如附表),以電子郵件方式向財政部關務署通報,並應視案情發展適時通報處理情形,以及將整體查處過程、結果及檢討等函報財政部關務署。
- 3.財政部關務署收受前項通報後,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所賦予之職權,為適當監督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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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報關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了報關業應該採取的安全措施以保護個人資料的安全。根據該條款的規定,報關業應該采取以下措施: 1. 採取適當應變措施,以控制因安全事故而對當事人造成的損害。這些應變措施可以包括加強資料的加密、設置防火牆等措施,以減少資料被竊取或洩漏的風險。 2. 在發生安全事故後,報關業應該查明事故的狀況並以適當的方式通知當事人。這包括向當事人提供有關事故的事實、相應的應對措施以及諮詢服務專線等信息,以幫助當事人應對可能的損害。 3. 報關業應該研議預防機制,以避免類似的安全事故再次發生。這可能包括加強內部安全管理措施、提供員工培訓等。 此外,報關業在發生個人資料安全事故後,應在發現事故後的72小時內向財政部關務署通報,並根據案情的發展適時通報處理情形。同時,報關業應該將整體的調查處理過程、結果和檢討等以函報財政部關務署。 最後,財政部關務署在收到報關業的通報後,根據該法規的相關規定,有權進行適當的監督和管理措施來確保報關業的個人資料檔案安全。 參考資料: - 報關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行政程序法 - 政府資訊公開法
- 個人資料名詞
- 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條文
-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22 條條文
-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23 條條文
-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24 條條文
-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2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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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