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對非公用財產類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或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應報經財政部核准後,依本細則有關規定辦理,並列冊彙報行政院備查。
根據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49條的規定,當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對非公用財產類不動產進行處分、設定負擔,或者進行超過十年期間的租賃時,必須事先向財政部報請核准,並按照本細則中相關的規定進行處理,同時還應將相關資料列入冊彙報,供行政院備查。 根據資料中的相關判決書和法律法規,我們無法找到與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49條直接相關的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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