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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第 4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對公用財產類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或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應報經財政部准後,依本細則有關規定辦理,並列冊彙報行政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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