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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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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對公用財產類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或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應報經財政部准後,依本細則有關規定辦理,並列冊彙報行政院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49條的規定,當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對非公用財產類不動產進行處分、設定負擔,或者進行超過十年期間的租賃時,必須事先向財政部報請核准,並按照本細則中相關的規定進行處理,同時還應將相關資料列入冊彙報,供行政院備查。 根據資料中的相關判決書和法律法規,我們無法找到與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49條直接相關的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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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動產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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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 49 條規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對非公用財產類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或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應報經財政部核准後,依…」(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 4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