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依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辦理現狀標售者,概照現狀點交予得標人。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 56-1 條規定,當國有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進行現狀標售時,該不動產應按照現有狀況交付給得標人。這意味著,在不動產標售過程中,賣方應提供該不動產的現況給到得標人。具體的例子可參考該法規的相關判例或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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