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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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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依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辦理現狀標售者,概照現狀點交予得標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 56-1 條規定,當國有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進行現狀標售時,該不動產應按照現有狀況交付給得標人。這意味著,在不動產標售過程中,賣方應提供該不動產的現況給到得標人。具體的例子可參考該法規的相關判例或判決書。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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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 56-1 條規定:「國有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依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辦理現狀標售者,概照現狀點交予得標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 56-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