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財產在國境外者,依所在地國家貨幣登記財產卡。但編製財產報表應按編製時兩國貨幣公定兌換率折合本國通行幣列報。
根據國有財產產籍管理辦法第 11 條,國有財產在國境外的情況下,應根據所在地國家的貨幣登記財產卡。然而,編製財產報表時,應按照當時兩國貨幣的公定兌換率,折合成本國通行幣來列報。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是,假設國有財產在美國的一筆資產,在報表中應根據當時的匯率,將其以美元的價值換算成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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