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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產籍管理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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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在國境外者,依所在地國家貨幣登記財產卡。但編製財產報表應按編製時兩國貨幣公定兌換率折合本國通行幣列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財產產籍管理辦法第 11 條,國有財產在國境外的情況下,應根據所在地國家的貨幣登記財產卡。然而,編製財產報表時,應按照當時兩國貨幣的公定兌換率,折合成本國通行幣來列報。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是,假設國有財產在美國的一筆資產,在報表中應根據當時的匯率,將其以美元的價值換算成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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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產籍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有財產產籍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國有財產在國境外者,依所在地國家貨幣登記財產卡。但編製財產報表應按編製時兩國貨幣公定兌換率折合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有財產產籍管理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