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 第 127-3 條
(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銀行法第127條之3已於民國108年刪除,原違法兼職罰則整併至第131條第4款,現行案件應引用第131條。
Q · 銀行法第127條之3還能用嗎?
銀行法第127條之3已於民國108年(2019年)刪除。原本規範銀行負責人或職員違反第35條之1兼職禁令的罰鍰,修法時整併進第131條第4款。現行案件要引用罰則,請直接適用第131條,本條僅供查考沿革。
白話解讀
本條原本針對銀行負責人或職員違反第 35 條之 1 兼職禁令的行為訂定罰鍰。民國 108 年銀行法修正時,立法者將違法兼職的處罰整合進第 131 條第 4 款,本條同時刪除。實務上要查違法兼職現行罰則,請直接看第 131 條,不要再引用本條。
法律定性
銀行法第127條之3為已刪除條文,原屬該法第八章罰則,針對銀行負責人或職員違反兼職禁令訂有罰鍰,民國108年修法時刪除並將罰則整併至第131條第4款。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銀行法第127條之3是什麼?▾
已刪除的條文,原規範銀行負責人或職員違法兼職的罰鍰,民國108年整併進第131條第4款。
Q2銀行法127條之3什麼時候刪除的?▾
民國108年(2019年)銀行法修正時刪除,同時將罰則整併至第131條第4款。
Q3違反兼職禁令的本體規定在哪?▾
在銀行法第35條之1,規範銀行負責人或職員的兼職禁止。
Q4銀行法127條之3跟第131條是什麼關係?▾
第131條第4款是127條之3的承接條文,原罰則整併過去,現行一律適用131條。
Q5現在銀行員違法兼職要怎麼引用法條?▾
直接引用銀行法第131條第4款,搭配第35條之1兼職禁令本體,不要再引用已刪除的127條之3。
Q6怎麼查一條法條是不是已經刪除?▾
查全國法規資料庫該條文,顯示「(刪除)」即為已廢止,並可查沿革確認整併到哪一條。
Q7引用到已刪除條文的處分書怎麼補救?▾
於行政救濟程序中主張法律依據錯誤,要求更正為現行第131條第4款,必要時循訴願、行政訴訟救濟。
Q8違法兼職的罰鍰金額怎麼看?▾
依現行第131條罰鍰級距認定(非本條),實際數額以主管機關裁處及第131條文字為準。
Q9條文刪除 vs 條文修正差在哪?▾
刪除是整條廢止(規範可能整併他條),修正是保留條文更動內容。本條屬刪除+整併。
Q10條文刪除等於除罪化嗎?▾
不等於。本條罰則被整併進第131條,違法兼職照罰,只是依據條號變了。
Q11127條之3 vs 131條第4款適用差在哪?▾
108年修法後一律適用131條第4款;127條之3僅對修法前的舊行為有沿革查考意義。
Q12舊案發生在108年修法前,要適用哪一條?▾
涉及行為時法與裁處時法的從新從輕判斷,原則依行政罰法第5條認定,建議個案諮詢律師。
🔒還有 10 題問答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