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 第 127-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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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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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銀行法第127條之3已於民國108年刪除,原違法兼職罰則整併至第131條第4款,現行案件應引用第131條。
Q · 銀行法第127條之3還能用嗎?
不能,已刪除,看第131條第4款
銀行法第127條之3已於民國108年(2019年)刪除。原本規範銀行負責人或職員違反第35條之1兼職禁令的罰鍰,修法時整併進第131條第4款。現行案件要引用罰則,請直接適用第131條,本條僅供查考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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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本條原本針對銀行負責人或職員違反第 35 條之 1 兼職禁令的行為訂定罰鍰。民國 108 年銀行法修正時,立法者將違法兼職的處罰整合進第 131 條第 4 款,本條同時刪除。實務上要查違法兼職現行罰則,請直接看第 131 條,不要再引用本條。
法律定性
銀行法第127條之3為已刪除條文,原屬該法第八章罰則,針對銀行負責人或職員違反兼職禁令訂有罰鍰,民國108年修法時刪除並將罰則整併至第131條第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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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銀行法第127條之3是什麼?
已刪除的條文,原規範銀行負責人或職員違法兼職的罰鍰,民國108年整併進第131條第4款。
Q2銀行法127條之3什麼時候刪除的?
民國108年(2019年)銀行法修正時刪除,同時將罰則整併至第131條第4款。
Q3違反兼職禁令的本體規定在哪?
在銀行法第35條之1,規範銀行負責人或職員的兼職禁止。
Q4銀行法127條之3跟第131條是什麼關係?
第131條第4款是127條之3的承接條文,原罰則整併過去,現行一律適用131條。
Q5現在銀行員違法兼職要怎麼引用法條?
直接引用銀行法第131條第4款,搭配第35條之1兼職禁令本體,不要再引用已刪除的127條之3。
Q6怎麼查一條法條是不是已經刪除?
查全國法規資料庫該條文,顯示「(刪除)」即為已廢止,並可查沿革確認整併到哪一條。
Q7引用到已刪除條文的處分書怎麼補救?
於行政救濟程序中主張法律依據錯誤,要求更正為現行第131條第4款,必要時循訴願、行政訴訟救濟。
Q8違法兼職的罰鍰金額怎麼看?
依現行第131條罰鍰級距認定(非本條),實際數額以主管機關裁處及第131條文字為準。
Q9條文刪除 vs 條文修正差在哪?
刪除是整條廢止(規範可能整併他條),修正是保留條文更動內容。本條屬刪除+整併。
Q10條文刪除等於除罪化嗎?
不等於。本條罰則被整併進第131條,違法兼職照罰,只是依據條號變了。
Q11127條之3 vs 131條第4款適用差在哪?
108年修法後一律適用131條第4款;127條之3僅對修法前的舊行為有沿革查考意義。
Q12舊案發生在108年修法前,要適用哪一條?
涉及行為時法與裁處時法的從新從輕判斷,原則依行政罰法第5條認定,建議個案諮詢律師。
立法沿革 3 版
(0780711 增訂)
銀行負責人或職員違反第三十五條之一規定兼職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一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鍰。其兼職係經銀行指派者,受罰人為銀行。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對銀行負責人或職員之違法兼職訂定處罰依據並規定其兼職係經銀行指派者,受罰人為銀行。
(0891013 修正)
銀行負責人或職員違反第三十五條之一規定兼職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其兼職係經銀行指派者,受罰人為銀行。 經營貨幣市場業務機構之負責人或職員違反第四十七條之二準用第三十五條之一規定兼職者,或外國銀行負責人或職員違反第一百二十三條準用第三十五條之一規定兼職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立法理由一、提高條文所定罰鍰,以收嚇阻之效;同時以罰鍰上限之五分之一做為下限,俾量刑時有明確之範圍可據,列為第一項。ㄅ 二、增列第二項,配合第四十七條之二及第一百二十三條之修正,明定經營貨幣市場業務之機構或外國銀行準用第三十五條之一之處罰。
(1080326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第一項及第二項後段移列為修正條文第一百三十一條第四款,爰予刪除。 三、配合票券金融管理法於九十年七月九日制定公布施行,已將經營貨幣市場業務之機構納入規範,爰刪除原第二項前段有關經營貨幣市場業務機構之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本條新增。 二、對銀行負責人或職員之違法兼職訂定處罰依據並規定其兼職係經銀行指派者,受罰人為銀行。
一、提高條文所定罰鍰,以收嚇阻之效;同時以罰鍰上限之五分之一做為下限,俾量刑時有明確之範圍可據,列為第一項。ㄅ 二、增列第二項,配合第四十七條之二及第一百二十三條之修正,明定經營貨幣市場業務之機構或外國銀行準用第三十五條之一之處罰。
一、本條刪除。 二、第一項及第二項後段移列為修正條文第一百三十一條第四款,爰予刪除。 三、配合票券金融管理法於九十年七月九日制定公布施行,已將經營貨幣市場業務之機構納入規範,爰刪除原第二項前段有關經營貨幣市場業務機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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