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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1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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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違反主管機關第六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處置,足以生損害公眾或他人者,其行為負責人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2. 2.銀行負責人或職員於主管機關指定機構派員監管或接管或勒令停業進行清理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主管機關指定期限內拒絕將銀行業務、財務有關之帳冊、文件、印章及財產等列表移交予主管機關指定之監管人、接管人或清理人,或拒絕將債權、債務有關之必要事項告知或拒絕其要求不為進行監管、接管或清理之必要行為。 二、隱匿或毀損有關銀行業務或財務狀況之帳冊文件。 三、隱匿或毀棄銀行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 四、對主管機關指定之監管人、接管人或清理人詢問無正當理由不為答復或為虛偽之陳述。 五、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
  3. 3.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七條之二或第一百二十三條準用第六十二條第一項、第六十二條之二或第六十二條之五規定所為之處置,有前二項情形者,依前二項規定處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銀行法第127條之2處罰銀行接管期間妨礙監管的5種行為,含拒絕移交、隱匿帳冊、毀棄財產、虛偽陳述、捏造債務,最重處7年有期徒刑。

Q · 銀行被接管時員工把文件藏起來會怎樣?

可能構成隱匿帳冊文件罪,處1到7年有期徒刑。

依銀行法第127條之2第2項,銀行被主管機關指定機構派員監管、接管或勒令停業清理期間,員工若隱匿或毀損銀行業務財務帳冊文件,即構成本罪,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0萬元以下罰金。重點在『接管期間』加『故意隱匿毀損』,動機是否為保護客戶在所不問;正確作法是請接管人開立書面授權並列入移交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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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銀行撐不下去了,主管機關派人進場接管的那一刻,銀行的董事和員工面臨一個決定命運的抉擇:配合交出一切帳冊印章,或是趁亂毀滅證據。選錯了,後果不是丟工作,是 1 到 7 年有期徒刑加 2000 萬罰金。這條列出了 5 種禁止行為:拒絕移交、隱匿毀損帳冊文件、藏匿或毀棄銀行財產、對監管人接管人不答復或虛偽陳述、捏造債務或承認假債務。每一條都不是假設,是台灣金融史上真實發生過的故事。中華商銀案、中興銀行案、萬泰銀案都有它的影子。銀行出事後主管機關派員進場蒐證的那關鍵 72 小時,直接決定了存戶能領回多少錢、誰要賠、誰要坐牢。這條法律把「最後一刻想善後」的所有路徹底堵死,連主管機關的第一道處置(第 62 條第 1 項)你敢違反,也要 1 到 7 年。

法律定性

銀行法第127條之2是金融監理進場階段的妨礙罪,規範兩種情形:一是違反主管機關依第62條第1項所為處置且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二是銀行遭派員監管、接管或勒令停業清理時,負責人或職員拒絕移交帳冊財產印章、隱匿毀損帳冊文件、隱匿毀棄銀行財產、對監管接管清理人不答復或虛偽陳述、捏造或承認不實債務等五種行為,均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0萬元以下罰金。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銀行被接管時,員工臨時把客戶的紙本資料帶回家保護,怕被當作隱匿文件怎麼辦?

任何未經接管人同意的文件攜出行為都會被初步認定為隱匿,即便你的動機是保護。正確做法是請接管人開立書面授權單,授權你暫時保管特定資料並列入移交清單。實務上接管初期文件移交通常混亂,能在24小時內把自己經手的文件列清單交給接管人,是保護自己最有力的動作。

Q2我在被接管銀行工作五年,接管人問我一些我真的不記得的事,怎麼回答才安全?

不要說我不知道或我不記得這種乾脆話。正確話術是『我目前記憶所及是XXX,若有不完整之處,願意調閱相關紀錄後以書面補充』。這承認了記憶可能有誤但排除虛偽陳述的故意。偵訊時可以請求暫停以便查閱過去經手文件,查完再答是你的權利,不是拖延。

Q3如果董事長私下要我把電腦裡某個資料夾刪掉,我拒絕的話會不會被報復?

職場報復風險真實存在,但刑事責任更重。隱匿或毀損帳冊文件刑責1到7年,你若配合就是行為人。正確做法是立即書面通知法遵、內部稽核或直接向主管機關檢舉,必要時尋求吹哨者保護。接管後期很多行為人被起訴,正是因為公司內其他員工出來作證,配合老闆並不安全。

Q4銀行法第127條之2是什麼?

規範銀行被監管接管清理時妨礙監理的罰則,列5種禁止行為,處1到7年有期徒刑、併科2000萬元以下罰金。

Q5本條的五種禁止行為是哪五種?

拒絕移交帳冊財產印章、隱匿毀損帳冊文件、隱匿毀棄銀行財產、對監管接管清理人不答復或虛偽陳述、捏造或承認不實債務。

Q6捏造債務是什麼意思?

接管前後臨時製造或承認不實應付款項,讓關係人憑假債權分配殘值,屬不利債權人之處分,構成第五款。

Q7什麼是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第一項要件,指違反第62條第1項處置的行為客觀上有產生損害的危險,不以實際損害發生為必要。

Q8銀行被接管時員工該怎麼自保?

停止口頭順從→異常指令走書面回報→拍照錄音留底→主動把經手文件列清單交接管人。

Q9怎麼回答接管人詢問才不算虛偽陳述?

用『記憶所及為X,願調閱紀錄後書面補正』,並可請求暫停查閱經手文件後再答。

Q10被上級要求刪檔搬文件該向誰反映?

書面通知法遵、內部稽核,或直接向主管機關陳報檢舉,必要時主張吹哨者保護。

Q11本罪的追訴時效怎麼算?

本刑1年以上7年以下,依刑法第80條追訴權時效為20年;行政處分另有獨立時效軌道。

Q12銀行法127條之2 vs 刑法165湮滅證據罪差在哪?

本條保護金融監理有效性,刑法165保護司法偵查,保護客體不同,兩程序可並行適用而非擇一。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Banking 127 2Criminal 165Criminal 214
保護客體金融監理的有效性司法偵查的真實性公文書登載的正確性
適用時點銀行被監管/接管/清理期間刑事司法程序中向公務員為登載之際
法定刑1年以上7年以下+得併科2000萬元2年以下有期徒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
適用對象銀行負責人或職員任何人任何明知不實而使登載者

Banking 127 2

保護客體
金融監理的有效性
適用時點
銀行被監管/接管/清理期間
法定刑
1年以上7年以下+得併科2000萬元
適用對象
銀行負責人或職員

Criminal 165

保護客體
司法偵查的真實性
適用時點
刑事司法程序中
法定刑
2年以下有期徒刑
適用對象
任何人

Criminal 214

保護客體
公文書登載的正確性
適用時點
向公務員為登載之際
法定刑
3年以下有期徒刑
適用對象
任何明知不實而使登載者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美國18 U.S.C. § 1517(Obstructing examination of a financial institutio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3

(0780711 增訂)

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六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處置,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其行為負責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配合第六十二條之修正,增設刑罰或罰金之規定,藉收執行之效。

(0811008 修正)

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六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處置,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其行為負責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銀行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其他職員於中央主管機關派員監管或接管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拒絕移交。   二、隱匿或毀損有關銀行業務或財務狀況之帳冊文件。   三、隱匿或毀棄銀行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   四、無故對監管人或接管人詢問不為答復。   五、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

立法理由監管、接管之目的,在迅速有效處理問題銀行,為免銀行相關人員藉拒絕移交、隱匿或毀損帳冊文件或財產,不為答覆或檝造、承認不真實之債務等手段,延宕破壞中央主管機關之處理,爰參照公司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之規定,增列第二項。

(0891013 修正)

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六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處置,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其行為負責人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銀行負責人或職員於主管機關指定機構派員監管或接管或勒令停業進行清理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主管機關指定期限內拒絕將銀行業務、財務有關之帳冊、文件、印章及財產等列表移交予主管機關指定之監管人、接管人或清理人,或拒絕將債權、債務有關之必要事項告知或拒絕其要求不為進行監管、接管或清理之必要行為。   二、隱匿或毀損有關銀行業務或財務狀況之帳冊文件。   三、隱匿或毀棄銀行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   四、對主管機關指定之監管人、接管人或清理人詢問無正當理由不為答復或為虛偽之陳述。   五、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   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七條之二或第一百二十三條準用第六十二條第一項、第六十二條之二或第六十二條之五規定所為之處置,有前二項情形者,依前二項規定處罰。

立法理由一、參考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二項,酌予提高條文第一項之刑度,以收嚇阻之效,列為第一項。   二、配合第六十二條之二、第六十二條之五之增訂,而修正第二項。   三、增列第三項。配合第四十七條之二及一百二十三條之修正。

(0780711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為配合第六十二條之修正,增設刑罰或罰金之規定,藉收執行之效。

(0811008 修正)

監管、接管之目的,在迅速有效處理問題銀行,為免銀行相關人員藉拒絕移交、隱匿或毀損帳冊文件或財產,不為答覆或檝造、承認不真實之債務等手段,延宕破壞中央主管機關之處理,爰參照公司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之規定,增列第二項。

(0891013 修正)

一、參考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二項,酌予提高條文第一項之刑度,以收嚇阻之效,列為第一項。   二、配合第六十二條之二、第六十二條之五之增訂,而修正第二項。   三、增列第三項。配合第四十七條之二及一百二十三條之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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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銀行法第 127-2 條規定:「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六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處置,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其行為負責人處一年以上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銀行法第 127-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銀行法第 127-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