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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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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規定應處罰鍰之行為,其情節輕微者,得免予處罰,或先命其限期改善,已改善完成者,免予處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銀行法第 133 條之 1 規定,應處罰鍰的違規行為情節輕微者得免罰,或先命限期改善、改善完成即免予處罰。

Q · 銀行違規一定會被罰鍰嗎?

不一定,情節輕微或限期改善完成可免罰

依銀行法第 133 條之 1,應處罰鍰之違規行為有兩條免罰路徑:一是情節輕微者,主管機關「得」免予處罰;二是主管機關先命限期改善,受處分人在期限內改善完成者,免予處罰。關鍵在於條文用「得」字,是金管會的裁量空間而非當事人的請求權,而且改善免罰必須以主管機關「先命限期改善」為前提。

白話解讀

銀行法的罰鍰動輒上千萬,在實務上的殺傷力超過你以為的程度。但 2019 年新增的這一條開了一道門:在罰單落地之前還有轉圜的空間。條文給了主管機關兩個工具:如果你的違規「情節輕微」,可以直接免罰;或者先給你一個限期改善的機會,你在期限內改完了,同樣免罰。這不是免死金牌,是裁量空間。關鍵字是「得」不是「應」,主管機關可以用,也可以不用。真正決定你能不能走這條路的,不是條文本身,是你跟主管機關互動的方式,以及你的合規證據在事發前長什麼樣子。懂這條的合規長,會在主管機關進場之前就把「我很小」「我會改」這兩個故事準備好。

法律定性

銀行法第 133 條之 1 為 2019 年新增之裁量免罰規定,針對依銀行法應處罰鍰之違規行為,賦予主管機關兩種分級處置工具:對情節輕微者得逕予免罰,或先命限期改善、待改善完成後免罰,體現比例原則在金融監理的具體落實。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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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情節輕微」到底有沒有標準?還是主管機關說了算?

條文本身沒有量化標準,實務上是主管機關的裁量空間。判斷因素通常包括違規金額、次數、持續時間、是否涉及客戶權益、是否造成實際損害,以及銀行的配合態度。比起事後爭辯情節輕微,事前建立平時就有在監控、發現就主動改善的合規文化證據更有說服力。

Q2改善完成了真的就免罰嗎?會不會主管機關翻臉?

條文用的是免予處罰,在文義上是確定效果,但前提是主管機關要先下過限期改善令,而且必須在期限內真正完成改善。改善完成的認定權也在主管機關,所以改善報告要寫得像一份可被驗證的工程竣工報告,列明改善項目與內控強化措施。

Q3如果銀行違規已經造成客戶損失,這條還救得了我嗎?

這條處理的是行政罰鍰的免除,和民事損害賠償是兩條完全不同的軌道,免罰不代表免賠。即使依本條免除罰鍰,客戶仍可依民法侵權、消費者保護法等主張賠償。主管機關裁量情節輕微時,客戶損害程度是重要考量,先處理完客戶賠償再主張免罰,順序很重要。

Q4銀行法第 133 條之 1 是什麼?

2019 年新增的裁量免罰條款,讓主管機關對情節輕微或限期改善完成的違規免罰,是重罰之外的分級處置工具。

Q5情節輕微免罰跟限期改善免罰差在哪?

前者看違規本身夠不夠輕微、由主管機關直接裁量免罰;後者須先有改善令、改善完成才免罰,是行為導正路徑。

Q6什麼叫情節輕微?

違規在金額、次數、持續時間、是否涉及客戶權益與實際損害上均屬輕微,且當事人配合度高,由主管機關綜合裁量。

Q7本條免罰跟免除民事賠償差在哪?

本條只免行政罰鍰,免罰不免賠,客戶仍可依民法、消保法請求損害賠償,兩者是不同軌道。

Q8銀行違規後怎麼爭取免罰?

即時評估情節輕微空間 → 主動通報並附改善計畫 → 書面引用本條 → 限期內完成改善並回報。

Q9改善報告怎麼寫才會被認定改善完成?

寫成可驗證的竣工式報告,列明改善項目、時程、內控強化措施與佐證,而非一封「都改好了」的公文。

Q10什麼時間點主張免罰最有效?

金檢缺失初步揭露、正式裁罰意見函發出之前,是鋪設情節輕微主張的黃金時機,一旦形式認定就難翻案。

Q11怎麼證明平時就有合規監控?

提出內控自評紀錄、異常自報紀錄、稽核軌跡,事發前就有的監控紀錄遠比事後說情節輕微有說服力。

Q12銀行法 133-1 vs 行政罰法 19 條哪個適用?

行政罰法 19 條是普通法輕微免罰,本條為銀行法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先原則優先適用本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Minor exemptionCorrection exemption
適用前提違規情節輕微主管機關先命限期改善
法律效果得免予處罰(裁量)改善完成者免予處罰
決定權主管機關認定情節輕重主管機關認定改善是否完成
風險點認定輕微仍可能選擇開罰逾期未完成即無法適用

Minor exemption

適用前提
違規情節輕微
法律效果
得免予處罰(裁量)
決定權
主管機關認定情節輕重
風險點
認定輕微仍可能選擇開罰

Correction exemption

適用前提
主管機關先命限期改善
法律效果
改善完成者免予處罰
決定權
主管機關認定改善是否完成
風險點
逾期未完成即無法適用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德國OWiG § 47(Opportunitätsprinzip – Absehen von der Verfolgung geringfügiger Ordnungswidrigkeite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1080326 增訂)

依本法規定應處罰鍰之行為,其情節輕微者,得免予處罰,或先命其限期改善,已改善完成者,免予處罰。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依巴塞爾有效銀行監理核心原則第十一項規定,對於銀行有害銀行健全經營或銀行體系健全之行為,主管機關應得運用各種適當之監理措施,以督促該等銀行及時採取改善行動。監理措施之範圍不限於裁罰,監理機關應依據情節嚴重性採取適當之處置。次依法務部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三日法律字第一○五○三五○三六二○號函釋意旨,符合法律構成要件之行政不法行為,主管機關即應依法裁罰,如法律有特別規定授權主管機關斟酌具體情況免予處罰,主管機關始有處罰與否之裁量空間。亦即無法律特別規定授權者,主管機關尚無不予處罰之裁量權限。為有效導正銀行改善違規、除去違法狀態或停止違規行為,爰參酌上開核心原則及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二第二項立法例,明定主管機關可依據情節輕重採取適當之處置,對違規情節輕微者,得免依罰則章予以處罰,或先命其限期改善,已改善完成者,始免予處罰。

  • 罰鍰名詞
(1080326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依巴塞爾有效銀行監理核心原則第十一項規定,對於銀行有害銀行健全經營或銀行體系健全之行為,主管機關應得運用各種適當之監理措施,以督促該等銀行及時採取改善行動。監理措施之範圍不限於裁罰,監理機關應依據情節嚴重性採取適當之處置。次依法務部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三日法律字第一○五○三五○三六二○號函釋意旨,符合法律構成要件之行政不法行為,主管機關即應依法裁罰,如法律有特別規定授權主管機關斟酌具體情況免予處罰,主管機關始有處罰與否之裁量空間。亦即無法律特別規定授權者,主管機關尚無不予處罰之裁量權限。為有效導正銀行改善違規、除去違法狀態或停止違規行為,爰參酌上開核心原則及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二第二項立法例,明定主管機關可依據情節輕重採取適當之處置,對違規情節輕微者,得免依罰則章予以處罰,或先命其限期改善,已改善完成者,始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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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銀行法第 133-1 條規定:「依本法規定應處罰鍰之行為,其情節輕微者,得免予處罰,或先命其限期改善,已改善完成者,免予處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銀行法第 13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銀行法第 133-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