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7條,農會信用部在辦理放款時需遵守以下規定: 1. 農會信用部不得對非會員辦理放款,但可以進行存單質借、對會員同戶家屬之放款、受託代放款項以及對所代理公庫之鄉鎮(市)進行透支。這表示農會信用部只能向會員及其同戶家屬提供放款,但除非符合上述例外情況,否則不能對非會員進行放款。 2. 農會信用部辦理放款時,其用途應限於農業產銷、本身事業上必要資金或生活上正當需要。其中,農業產銷放款應優先辦理,這表示農會信用部在處理放款時應首先考慮農業產銷相關的需求。 3. 農會信用部代理公庫之鄉鎮(市)進行透支時,其用途限於各項政務支出之調度,並需審核還款來源。此外,透支額度應事先經鄉鎮(市)民代表會在代理公庫契約中訂定,並適用農會信用部對同一人及同一關係人之授信限額規定。同時,農會信用部在進行透支之前還需檢附代理公庫契約報經縣(市)政府核准,省級農會信用部報財政部核准。 4. 農會信用部在對贊助會員進行放款時,其放款總額不得超過贊助會員存款總額的百分之一百。這表示農會信用部在處理贊助會員的放款時,放款金額不可超過贊助會員的存款金額的百分之一百。 作為參考範例,依照財政部農村金融業檢查報告記載,某農會信用部在農融機構的業務檢查中發現,該農會信用部違反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7條的規定,對非會員農民進行了放款,違反了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的限制。这个案例可以用來說明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7條禁止農會信用部對非會員農民進行放款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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